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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信所回应硕士博士论文侵权案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4日 12: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本报记者  许  巍

  事  由

  2008年6月、8月,482名硕士博士陆续将万方数据公司告上法院,称其独立创作完成尚未公开发表的学位论文被万方数据公司擅自以扫描录入的方式制成电子版本,并收录在其制作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中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内,通过向全国各高等院校图书馆及其他图书馆出售“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的方式,在网站上提供浏览、下载服务,谋取高额利润。

  10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落槌:364名硕博士获判法院支持,万方数据公司被判停止收录论文,在万方网站刊登连续24小时的致歉声明,并赔偿364名硕博士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

  进  展

  该案因系是国内高级知识分子集团维权首案,入选了2008年度十大典型案件。目前,该案又有新进展,在法院针对该案发出司法建议后,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国科信所)做出积极回应,表示将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厘清授权,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

  朝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 “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是万方公司接受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委托开发,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学位论文收藏单位,负责收藏各学位授予单位寄送的论文并供各单位查阅。万方公司使用的论文绝大多数由其提供。在审理的案件中,有364起是由于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利用自身作为论文收藏单位的便利,直接将所收藏的学位论文提供给万方公司使用,以致万方公司在上述案件中均被认定侵权。

  为从根源上防止诉讼纷争,尊重著作权,朝阳法院特向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其:尽快对学位论文数据库中收录的论文进行梳理;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立论文分类管理制度;建立论文著作权审查机制,确保录入学位论文数据库中的论文获得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同时建议科技部对其加强对后者的管理,督促其采取整改措施。

  科技部接到朝阳法院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该部秘书长担任组长的协调小组,组织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处理方案,并要求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增强知识产权意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科技信息资源管理。与此同时,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目前回函表示,将积极执行法院判决,并将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尽量保障学位论文著作权人的权利,具体包括加紧与学位论文授予单位联系,对个别授权不清晰的学位论文进行补充授权,加大力度与学位论文著作权人联系,争取获得学位论文著作权人的直接授权。

  就事说理

  自2007年底以来,万方数据公司已接连遭遇多起相同的诉讼。至今,北京、上海等地已有逾千名硕士、博士对该公司提起侵权之诉,这一行为引起的多米诺效应,已经引起各方关注。争论的焦点就是如何保护著作人的权利。

  三十多年来,国内外已经开发建设了成千上万个类似于万方数据公司建起的数据库,数据开发商通过对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输出或销售数据产品而获取利润,求得生存。这些数据开发商在收集使用数据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著作权问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公司都未能处理好这些问题。如一些数据开发商在建立数据库的过程中很难在一定的时间内找到授权人,有些论文在时间跨度上往往几年甚至十几年,在数量上也以千万计。所以很多数据开发商选择在未找到论文作者的时候,就将论文收入数据库,也因此引发了日后的很多麻烦。

  在这类案件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原被告双方会围绕着“公益性”这三个字展开辩论。很多数据开发商称自己为数字图书馆,而按照目前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数字图书馆在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方面可以获得一定的法律豁免。

  然而,在专家眼中,数据开发商和数字图书馆并不是相等的。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李国新认为,数字图书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的图书馆,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数据开发商则不然,数据开发商是企业,应该适用企业规则。

  目前我国对著作权的有关规定中显示,著作权的享有必须要经媒介的公开发表,而第三方如未经作者本人许可用于商业目的,便是侵犯了著作人的财产所有权。著作权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索赔。但如果是未经公开发表的,容易造成著作权人举证困难。作为万方等类似的发布单位,有义务对著作权人进行核实,最好经过著作权人本人的许可后再发布。一般应以论文的署名作者为主,若著作权人与校方、导师另有约定的可以除外。

  如何把握好信息的自由获取与作者权益保护的平衡? 一些专家认为,可以通过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来解决这一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陈锦川就曾提倡设立一个非营利性组织,一方面将广大著作权人的个人权利经授权后集中管理,为著作权使用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中转稿费,图书馆只需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一揽子协议,就可获得几乎所有作品的合法使用权,从而免去寻找作者的困难。另一方面,这个组织还可以代表著作权人向侵犯著作权的集体和个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更重要的是,我们不能对数据开发商一棍子打死,应该看到他们在促进信息传播方面的积极作用。有些专家还建议设计一种制度的组合:对权利的保护、政府资金的注入、政府对于权利人的奖励,即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对数字化的信息传播进行关注和投入,以协调数据开发商和作者的利益,充分发挥数据开发商作用。(杜 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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