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大重拳治理食品安全 国务院拟设“食品安全委员会”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昨天继续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据透露,三部草案有望于2月28日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还有一项重要任务是,为即将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准备。因此,本次会议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
昨天,全国政协也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为全国“两会”作准备。
保险法草案
保险公司解约
应退还剩余保费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进行三审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解除合同,应退还剩余的保险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25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保险法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时表示,有些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提出,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研究,建议增加相应规定。
草案据此进行了修改,并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食品安全法草案
打破“分段监管”
国务院拟设“食安委”
《食品安全法》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此前的草案确立了各主管部门对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在去年10月的三审中,一些委员提出,应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因此,四审稿增加了该条。
专家指出,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名人代言“问题食品”
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些委员提出,目前一些虚假的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其中不少是社会名人代言的,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当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监管。
为此,草案增加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专家指出,与“相应责任”相比,“连带责任”是较重的处罚,这意味着代言人有可能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所有责任,而“相应责任”只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同时,草案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企业同时面临罚与赔
民事赔偿优先支付
部分委员提出,违法食品企业在既要受到行政处罚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应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
四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保健食品纳入“严管”
不得宣称治病功能
四审稿将保健食品也纳入法律严格监管范围。
为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增加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绑架罪处罚加重
最低起刑点3年变5年
刑法修正案(七)三审稿,拟将绑架罪的法定起刑点由3年提高到5年。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犯绑架罪最少要判10年有期徒刑,最高要判死刑。在去年的刑法修正案(七)二审过程中,一些委员考虑到绑架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对绑架他人后主动放人的从轻处罚,应在刑罚设置上适当增加档次。为此,二审稿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这一修改,部分委员认为绑架案是严重犯罪,量刑不宜过轻。为此,三审稿将该罪的起刑点由3年提高到5年。
官员家里人、身边人
腐败也要担刑责
为严惩钱权交易等腐败行为,三审稿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其中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查处的案件情况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需要看,领导干部‘身边人’参与作案,已经成为当前腐败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全国人大代表张文显说。
有关专家表示,刑法的这一修改将进一步遏制和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者的“钱权交易”行为,使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不断向纵深推进。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泄密部门一同受惩
三审稿将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有关部门也纳入刑法惩罚的范围。
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为此,在去年的二审稿中,增加规定了单位工作人员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一些委员和部门还提出,单位从事上述行为的情况也非常严重,应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
为此,三审稿增加一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相应条款的规定处罚。均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