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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须明示限定滞纳金上限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4日 12:13  南方日报

  公安部新交通违章处理规定征求意见

  本报讯据《北京晨报》报道,本月22日起至12月5日,公安部针对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原《规定》自2004年发布实施,至今已有4年。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规定》明确写明:电子眼拍下司机违法行为后须25日内供社会查询,还首次规定了滞纳金的上限。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此次修改参照最新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增加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

  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此次修改明确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新修订的《规定》还规定,电子眼拍下司机违法行为后,应在2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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