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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应对消费者先行赔付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2日 10:01 法制日报
本报上海4月21日电 记者 姚芃 据来自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消息,针对消费者旅行中出现意外事故后,由于保险公司对旅行社责任险承保条款模糊,造成消费者理赔难的问题,上海市消保委提出,旅行社应对消费者先行赔付,并建议保险公司应细化相应保险理赔条款,明确不予理赔的范围,对旅行社和消费者承担起真正的责任。 2007年9月,王女士参加旅行团在青岛游玩时,意外摔伤造成右腿胫骨骨折,共花去医药费及其他费用两万余元。在向旅行社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投诉至上海市消保委。 旅行社称,在出游前,旅行社统一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他们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应属意外事件,无法理赔。如果在保险公司不理赔的情况下让旅行社来支付消费者所要求的款项,他们无法完全接受。 消保委认为,消费者和旅行社签订了旅行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旅行社应根据相应责任先支付赔偿给消费者,再根据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的协议进行追索赔偿。 因此,消保委建议旅行社应强化契约意识,承担起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应在出发前提醒消费者专门投保意外险,这样对消费者的保护将更加充分。 另外,消保委了解到,现在保险公司对旅行社责任险的承保和不予理赔的范围规定得都比较模糊,由于地位不对等,保险公司往往会给出对旅行社不利的解释。因此,建议保险公司应细化相应保险理赔条款,明确不予理赔的范围,对旅行社和消费者承担起真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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