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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汽修新规:汽车故障两次修不好应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9日 09:26 京华时报

  《北京市汽修合同》示范文本正式推出 增加违约责任条款

  本报讯 (记者 袁国礼)昨天,《北京市汽修合同》示范文本正式推出,并签出首份合同。与去年7月公布的论证稿相比,正式文本有多处改动(详文及解读见下表)。根据正式文本,维修车辆如果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维修商应向车主赔付违约金。

  《北京市汽修合同》是由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共同指导丰台工商分局,依据有关法律制定出来的,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进行了论证。与论证稿相比,正式文本有多处修改。正式文本增加了违约责任一项,明确要求如果迟延履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具体金额可由双方约定。根据合同,如果修理商没有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零件影响车主正常使用,或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修理商要按合同向车主赔付违约金。正式合同还明确约定,如果修理商擅自将维修转托给他人,或维修标准达不到标准要求,车主有权要求修理商返修,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修理商赔偿损失。

  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表示,目前,汽车维修业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在维修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过程不透明、故障诊断不清、夸大故障等问题。正式文本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提供了证据,发生纠纷也有据可依,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读者如有修车合同问题,可致电本报热线64656622,本报将密切关注示范文本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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