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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银行起诉外籍贷款人 法院判外资银行胜诉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 18:46 新闻晚报
晚报讯 外资银行给在中国大陆的外籍人放贷购房。因贷款人未能及时还贷,被外资银行告上法院。近日,静安法院审理了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浦西支行(以下简称渣打银行)起诉澳大利亚公民严晗(化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令严晗归还渣打银行本金48.9万余元及利息、罚息;若严晗未履行还款义务,渣打银行将以她抵押的房屋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 2006年8月3日,严晗与渣打银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9.26万元,期限2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严晗将预购的沪青平公路某号的房屋作抵押担保。合同还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有权取消全部贷款,亦可向借款人加收逾期还款违约金等。 合同签订后,渣打银行自2006年9月起向严晗放贷,但严晗自2007年5月起,停止归还房贷。渣打银行于2007年8月3日向严晗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静安法院起诉。法庭上,严晗表示无履行能力,同意以抵押房屋偿还债务。 法院认为,严晗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渣打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和其他应收款,行使抵押权,依法处置抵押物。这起房贷纠纷,是静安法院受理的首起在我国开业的外资银行起诉外籍人士房贷纠纷案件。 □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胡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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