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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快递企业并不享有绝对权利(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 09:45 深圳特区报

  典型案例:

  房先生通过特快寄5本收藏的古书给朋友,保价5000元,结果快递公司的货车在运送途中起火燃烧,烧坏了一车东西,包括房先生的古书。房先生要求按保价赔偿,被拒绝,理由是第三人纵火属超出快递公司控制范围的原因导致的损失,按合同条款属“不可抗力”,快递公司无需赔偿。

  消委会接到房先生投诉后,认为该事由不属于“不可抗力”,格式合同条款违反公平原则任意扩大“不可抗力”范围,免除合同提供方的主要责任,依《合同法》第40条规定,当属无效。根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快递公司应当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快递公司与纵火者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快递公司可以向纵火者追偿,甚至还可通过司法机关追究纵火者的刑事责任。

  霸王条款五:

  限制索赔期限,免除自身责任。

  如条款“如有需要,请于收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查询和索赔,逾期则视为放弃索赔权利。”“有关快件索赔,寄件人或收件人须于寄件次日起14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相关之证明文件,本公司接纳相关证明文件后30天答复是否受理,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索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点评意见:

  第一、快递用户有索赔权。《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17条规定,一方侵权,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同时,《消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法定时效内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有普通2年、短期1年和长期20年三种,法律没有规定快递业索赔权适用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三,快递公司自行设置索赔期限,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主要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及《消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典型案例:

  满先生称其通过某快递公司向亲友寄了一套法律法规工具书,保价2000元。半个月后亲友仍未收到快件,经满先生多次催促,亲友一个多月后才收到快件,并笑说满先生幽默,怎么寄了一叠报纸。满先生方知被调包了,到快递公司交涉索赔,快递公司以超过条款规定14天的索赔期限为由拒绝赔偿。在消委会督促调解下,快递公司按保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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