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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高缩水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9日 19:06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蕾通讯员李思)因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层高与合同上标注的层高不符,李先生将某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朝阳法院经过审理判该公司赔偿2.1万余元。

  2006年4月15日,李先生购买了一套商业用房,合同约定房屋层高为4.2米。交房后,李先生经测量发现,房屋的实际高度只有3.8米。因此李先生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地产商赔偿他因层高缩水造成的损失4.9万余元。庭审中地产商表示,李先生所购买的房屋高度确实是3.8米,合同中写的4.2米是工作人员笔误造成的。

  法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图纸可以得出该房屋是按3.8米的高度设计并施工的,至于被告将层高在合同中写成4.2米,应属于被告意思表示行为的错误。但原告购买房屋时难以看到设计及竣工图纸,只能依据合同来确认房屋的高度,因此其仍可要求一定的损害赔偿。法院认为以被告赔偿原告7%的购房款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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