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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自购MP4被判无效 电器城退还货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7日 07:05 京华时报

  法院认为大额交易须经家长同意 电器城退还2600元货款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13岁的小明(化名)未经家长同意自己在一家电器城花2600元买了一台MP4,他的母亲以他的名义将电器城告上法庭要求退货。昨天,记者获悉,丰台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无效,判决电器城返给小明2600元。

  去年4月30日,小明在未经母亲同意的情况下,到电器城买了一台价值2600元的MP4,当时小明13岁。此后,当他将MP4送往电器城维修时,被母亲宋女士发现。宋女士当即带孩子到电器城要求退货,但遭到对方拒绝。

  宋女士认为,电器城不顾道义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以达到自己的获利目的。她随后以小明的名义将电器城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双方买卖合同,要求对方退还2600元货款,并公开道歉。

  开庭时,电器城辩称,宋女士以小明是未成年人为由请求撤销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且小明的监护人也未尽监护责任,应承担全部责任。他们不同意退款。

  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小明在购买MP4时,年仅13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从小明所购MP4价值来看,属数额较大,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本案中即为孩子的家长),或者征得对方同意。而小明在购买时未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定代理人也不追认,因此,小明的购买行为应为无效,小明应当将所购MP4返还给电器城,电器城应当退款。对于宋女士要求对方赔礼道歉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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