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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调价 听证前须审核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5日 14:0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被纳入我省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今日起未经成本监审不得制定或者调整价格

  本报讯(记者 陶玲)今日起,我省水、电、气、教育、景区门票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在调价前须审核成本。为了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今日施行。被纳入我省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举行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听证之前,须先成本监审。

  我省成本监审将实行目录管理,县级以上物价部门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目前,水、电、气、教育、景区门票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价格与收费均列入了成本监审范围。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或者调整价格。

  省物价局的相关负责人透露,省价格主管部门会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成本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并采用制定价格前监审、定期监审等监审方式。省物价局在成本监审目录中确定了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定期监审间隔时限,间隔时限不得少于一年。

  按照规定,经营者、成本调查点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可以视情节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而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的,将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成本监审人员在成本监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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