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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7日 07:2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26日电 (记者 孙晓胜) 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北京市发改委26日发出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进行临时价格干预的相关通知,规定了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品种范围、干预形式和具体办法。 通知规定,这次启动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 北京市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品种范围主要是粮食、食用油、猪牛羊肉、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 据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启动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况下,采取的临时干预措施。 通知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有关企业须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如认为调价理由不充分或调价幅度不合理,应当在接到调价申请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告知申报企业,逾期不告的,视为同意企业申请。 按照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有关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高价格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高价格达10%以上的,需在价格调整24小时内向政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调价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如有异议,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 据介绍,在北京市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义务。对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备案程序、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备案、申报后提前提价、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和提供虚假资料、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以及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基本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政府会及时解除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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