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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必需品近期提价 要先申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0日 11:44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保持物价稳定工作,将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核心提示

  -近期,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不得调整

  -供气、供水、供暖、城市公交、学费、住宿费不得提高

  -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活必需品批发、零售企业调价要备案

  -操纵市场、哄抬价格,非法牟取暴利,将依法严厉查处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保持物价稳定工作,作出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会议指出,目前,生猪生产正在恢复增长,粮食和油料作物播种面积稳定增加,国家粮食库存充裕,主要工业消费品供大于求,完全能够保证市场供应。

  但是,当前国际市场原油和粮食等初级产品价格仍在上涨,国内价格上涨的压力较大。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出现少数企业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现象;有的企业故意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推动物价上涨。

  会议强调,一要稳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近期,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不得调整,供气、供水、供暖、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以及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稳定。尿素、磷肥等化肥价格也要保持稳定,确因成本上升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二要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根据价格法的规定,近期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活必需品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制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加强价格和成本调查,促使企业合理定价,并注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要严格执法。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非法牟取暴利,以及不按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备案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四要加强教育。企业不仅要追求经济利益,也要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并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经营者报告价格变动理由的程序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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