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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基本生活消费品提价实行备案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6日 11:45 中国产经新闻

  本报记者 李金玲报道

  日前,记者从全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会议上获悉,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当地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况下,要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粮食、食用植物油、猪肉、牛奶、液化石油气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和服务提价要实行备案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毕井泉在会议上指出,促进市场价格稳定和秩序规范将成为2008年市场价格监管的重中之重,各地应加强价格预警和监管,严控价格上涨的连锁反应。

  毕井泉分析,2008年由于国际市场价格上涨、输入型通胀压力加大,国内流动性过剩、市场资金过分充裕、部分商品供求失衡、生产成本上升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防止明显通胀的任务非常艰巨。加强价格监管,稳定市场价格,切实防止出现明显通货膨胀被明确为2008年全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中心任务。

  毕井泉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一方面要加强价格监控预警,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的价格问题,完善价格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必要时及时启动。

  对基本生活消费品提价实行备案制,具体是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粮食、食用植物油、猪肉、牛奶、液化石油气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和服务。

  据了解,经营者一次性提高价格5%以上或是十日内连续提高价格累计达到8%以上的,应当在价格变动之时起24小时内向当地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价格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按照备案制度的规定,产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粮油加工企业、牛奶生产企业;在当地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粮油批发企业;在当地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商场)等主要生产商、批发商和零售商都要向当地市或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

  履行备案程序后,对价格变动理由不充分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予以劝诫,要求经营者退回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如劝诫后,没有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该经营者进行价格变动前后成本的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或者虚构理由的,将受到国务院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处罚。记者李金玲摄影

  【责任编辑 张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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