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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南医院违规售肝康药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3日 11:40 上海青年报

   涉嫌使用未经批准的“医院制剂”被依法查处并罚40余万

  打着“中西医结合肝病专家”的旗号,给患者开出的却是既无生产日期,又无批号的“医院制剂”。昨天,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公立二甲)为患者开出“肝康×号”的行为因涉嫌使用未经批准的“医院制剂”被依法查处,并罚款40多万元。

  新华社电、本报记者 张彩平

  ●事件

  “肝康”药是“三无”中草药汤剂

  据悉,近年来,上海浦南医院打着“中西医结合肝病专家”刘智华的旗号设立脂肪肝专家门诊。令人费解的是,只要到刘智华处就诊者无一例外地被开出类似的中草药汤剂,包括“肝康1号”“肝康2号”“肝康3号”“肝康4号”4种,刘智华自称是这一系列“医院制剂”的研发者。

  所谓“医院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一般可分为化学药制剂和中药制剂等。与国家批准上市的药品不同,“医院制剂”只需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再由省区市药监管理部门批准即可批量生产、制备使用,且可以自主定价,并进入医保支付范畴。

  据调查,上海浦南医院所谓的肝康药(1号至4号)是一种袋装黑褐色液态“三无”中草药汤剂,其外包装没有药品名称、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及有效期等标识,汤药包装袋上以1、2、3、4予以区分。刘智华,1968年毕业于兰州医学院医疗系,原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医院医生,现在上海浦南医院任职。刘智华称在上海东方医院执业时,曾研发了一种名为“东方肝康口服液”的“医院制剂”。按规定,“医院制剂”只能在本医院内部使用,然而两年前当刘智华来到上海浦南医院后,又将“东方肝康”“移植”到了上海浦南医院,且一下“变”成了肝康1号至4号4种药。

  “上海浦南医院和上海东方医院的一系列肝药都是我研发的,经动物试验没有副作用,可放心吃。”刘智华说。

  没有“医院制剂”许可证属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上海市药监局副局长唐民皓表示,刘智华的肝康1号至4号药品,并未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审批,其行为属违法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透露,上海浦南医院没有“医院制剂”许可证。自去年10月中旬接到举报后,上海市药监局和上海市医保局曾先后到上海浦南医院现场调查,刘智华及所在的浦南脂肪肝专科曾一度停诊。但没过几天,刘又恢复了“专家门诊”。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药学专家表示,目前,制售未获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医院制剂”,在医院内部尤其是民营医院内部非常普遍。这些药品基本上锁定那些比较难愈,且无明显治愈指标的病症,如不孕不育、排结石、脂肪肝、乙肝转阴、减肥、美容等。这些药品很可能无益于病情也无太多副作用,却敛了钱财,导致医保资金流失,有的甚至误了病情。

  ●问题

  “医院制剂”监管环节相对薄弱

  据上海浦南医院药剂科有关人士透露,“肝康×号”由上海养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且每天用药量特别大。但有关部门调查显示,“养和堂”根本没有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据了解,尽管“养和堂”有关负责人矢口否认曾为上海浦南医院生产制剂,甚至称“为浦南医院代煎的中药都很少”;但有关部门却在“养和堂”生产部门办公室桌上发现了一本贴有“浦南医院”字样的黑皮抄本,上面记载着大批量为上海浦南医院生产肝康系列药品的数量和日期,且无任何处方记载。

  一位多年从事医院管理工作的业内人士透露:“由于‘医院制剂’的专家评审大多流于形式,监管环节相对薄弱,因此‘医院制剂’的质量良莠不齐,一些无证药品很容易鱼目混珠。”

  而只能“内卖,不得对外流通”有时也让“非法医院制剂”有了在医疗机构内得以“肆意流通”。由于医院内部管理等问题,即使获批的“医院制剂”,也同样存在问题。业内人士透露,譬如,按照规定,一种批号只能生产一种“医院制剂”,但有些医疗机构却往往拿着一个批号,生产多种制剂。如此前上海某医院却在“东方肝康口服液”这一批号下,生产了东方肝康、东方肝宁、东方肝欣、东方肝华4种药。还有,各地的“医院制剂”批号也种类繁多,患者通常很难辨出真假。

  ●措施

  本市对“医院制剂”开展整顿

  据介绍,目前本市有几千种经过批准的“医院制剂”,为了规范“医院制剂”,近三年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了持续的清理、整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处处长王有志告诉记者,通俗地说,所谓医院制剂一定要符合以下条件,市场上买不到,临床上确实需要的,经过批准的,同时只能在获得批准的医院内使用,不能向市场流通。

  一般来说,国外的药品只有一个国家标准,而“医院制剂”是中国特有的一种现象,它的发展一定程度上补充了药品市场空缺,满足了临床特殊需要,但这也对其监管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即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医保部门等多个部门的齐抓共管。

  王有志处长告诉记者,目前本市已将医院制剂按照药品管理的模式来清理、整顿,并制定了严格的质量标准,医院制剂必须有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主体单位等,已基本杜绝了“三无医院制剂”。同时提醒市民一旦发现,立刻拨打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投诉举报电话962727,也可到各分局举报。

  ●建议

  为何不走药品审批途径将其推广

  “既然‘医院制剂’能在一家医院内使用,为何不能走国家药品审批途径将其推而广之呢?”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邱仁宗认为,如此多种类的“医院制剂”本身就是问题,若“医院制剂”都走国家药品注册的途径,将缓解“医院制剂”的混乱现状,也可以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

  上海市医保局监督员、著名打假医生陈晓兰认为,我国医药监管部门应加快完善有关“医院制剂”的法律法规。除了保障通过国家药监部门审批的药品使用安全外,有关部门还应对“医院制剂”加强整顿,如提高准入门槛、强化医保监督等,以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对于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制售‘医院制剂’套骗医保资金的行为,应由卫生、药监、医保、物价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对于情节严重者应及时移送公安立案查处。”陈晓兰说。

  还有一些专家认为,“医院制剂”由医院发明,如果取消“医院制剂”而统一由企业生产并推广使用,知识产权问题特别值得注意。“医院制剂”需要“品种逐步缩小,制度逐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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