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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执照公司取存款遭拒 起诉华夏银行获胜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2日 07:28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 刘杰 通讯员 尹亦农)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董事长去华夏银行取款遭到拒绝。近日,朝阳法院判决银行败诉,需支付该公司21万余元的存款。

  2004年,北京声讯通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声讯通公司)董事长与部分股东发生矛盾并诉至法院,法院确认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无效。随后工商部门吊销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该公司一直处于管理混乱状态。其间,公司曾用新的财务章和公司章在华夏银行京广支行开立了账户。但原董事长拿着原财务章和公司章到银行支取存款时,被告知其持有的印鉴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遭到拒绝。

  华夏银行京广支行表示,声讯通公司已被工商部门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存款人应在5天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因声讯通公司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因此京广支行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该企业的股东或法人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因此,银行不同意原董事长取款是合理合法的。

  朝阳法院认为,《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存款人在期限内未提出撤销结算账户的申请,银行有权停止该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但是,停止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应属于对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经营活动的一种限制。在此案中,声讯通公司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公司在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之前,有权清理债务、收回债权,包括其在银行的存款。声讯通公司为清算而从银行取回存款,不应受到上述规定的限制。

  此外,法院认为,企业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丧失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但在企业注销之前的清算阶段,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声讯通公司作为该笔存款的所有人,有权到银行取款,因此做出上述判决。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教授吴景明指出,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但此前华夏银行京广支行拒绝声讯通公司原董事长取款的要求,也是本着保护存款人的角度考虑。因为一个企业在进行清算时,内部管理较为混乱,若其法人代表乘机将原本属于企业的款项划为己有,就可能给该企业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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