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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产销违法最高罚款20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7日 14:17 城市快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草案对故意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这类动物肉类的制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草案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

  草案规定,对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包装说明不得涉治疾功能

  草案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容易辨识。食品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包装上的声称承担法律责任。

  草案明确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

  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草案规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制定、发布。

  销售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者生产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经检验合格。食品生产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向县级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拟建食品安全统一公布制

  针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公布的信息有的不够科学、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等问题,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草案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统一发布。

  草案规定,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准确,并对不安全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消费者恐慌。

  草案还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草案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为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草案相关条款要求生产经营者建立索票索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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