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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拟规定游客买到假货旅行社先赔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7日 07:09 市场报

  本报讯 记者张慧丽、李忠峰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发布了国家旅游局再次修改的《旅行社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征求意见稿》将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统一规定为人民币30万元。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由人民币60万元降低为20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由人民币160万元降低为140万元。

  新方案规定,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若价格欺诈、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旅游者有权在30日内要求旅行社协助更换商品或者全额退款,60日后仍未得到解决的,旅行社应当先行支付退款。而且地接社违约造成游客损失的,组团社要先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再向地接社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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