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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出问题 组团社先赔偿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5日 14:33 辽一网-华商晨报
《旅行社条例(征求意见稿)》草案再次叫停“零负团费”旅游团 买保险须征得游客书面同意 外地游权益遭地接团侵害,游客可向组团社索赔。 这是《旅行社条例(征求意见稿)》草案的要求。 买保险须旅游者书面同意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旅游局了解到,《旅行社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条例针对目前旅游市场上存在的旅游陷阱、团费纠纷、服务投诉等实际情况制定,并明确了赔偿责任和金额。 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致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并应一次性收取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不得要求导游、领队接待未支付相应费用或支付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未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 旅行社应购买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旅行社组织旅游,可以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但应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约束了游客、旅行社双方行为 “原来叫《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现在叫《旅行社条例》,表明这是一部对游客、旅游企业双方进行约束的法规,更强调行业自律。”沈阳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昨天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草案吸收了很多实际发生案件的处理情况,有助于游客维权,并为游客、旅行社提供了解决纠纷的依据。 该人士表示,原条例对“旅行社委托”一章只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即“组团社先行赔付”,你跟谁签旅游合同,就由其先行赔付。但沈阳出现过这样的情况,本地组团社到海南找地接社接待出现了问题,组团社先不赔付,而是给游客答复说跟游客一起告地接社,之后再拿地接社的赔偿金赔游客的损失,“这就不行,游客很不满意,1997年国家曾修改过这一规定,这次才写进草案里”。 另外,原条例规定“旅行社协助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本体草案要求“须游客书面同意”,强调了游客的知情权和自愿参保的权利。 草案中规定“旅游费用一次性付清”,对此,该人士表示,这个条款的责任主体是游客,也约束了组团社、地接社,避免三角债,而且往往是团体游容易出现这种情况,就是签完合同后不一次性交齐团费,这也侵害了旅行社的权利。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林浩 魏吉娜 采写 条例不会逼涨 旅游价格 “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都将严办,这会不会使挤出水分的旅游市场涨价? 沈阳某大型旅行社的负责人赵经理告诉记者,这个旅游条例主要是针对旅行社之间提出的要求,因此不会对旅游路线、旅游产品的价格产生影响。 赵经理还表示,如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在异地受到损害,一般的处理方法是由组团社进行赔付,组团社再和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进行协商,“这是行业内约定俗成的处理方法,但之前没有以条例的方式出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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