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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售卖药品拟收药事费 和药店药价有望统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4日 08:54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刘薇)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毕井泉近日透露,为实现十七大作出的医疗服务“价廉”的目标,我国拟采取4项措施以降低药品价格。其中包括医院和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实行零差率,改按处方收取药事费。

  据介绍,目前,我国医院和药店实行不同的药价政策,在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药品价格后,医院可以在此基础上顺加15%,药品收入能占到医院总收入的一半以上。如果医院和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实行零差率,就意味着医院和药店将统一药价,医院不得再收取15%的顺加,改按处方收取药事费。有专家表示,药事费是一个新名词,应该是指医院为患者开药方而产生的一些成本费用。但费用的比例是多少,以及是否因药量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国家发改委尚未明确。

  据毕井泉介绍,另外三项药品价格改革措施分别为:研究制定药品出厂价格,把出厂价格做实,并把价格明示,印在外包装上;鼓励批发行业和企业竞争,实现在出厂价基础上加5%—7%的批发环节差率的目标;报销的药品按照仿制药品价格报销,专利药的价格高出仿制药的价格部分由患者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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