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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售药拟与零售药店同价 按照处方收取药事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4日 00:29 北京商报

  商报讯(记者 赵艳红) 今后医院售药有望实现与零售药店零差率,同时按照处方收取药事费,而药品的出厂价也将被印在外包装上。有关专家表示,收取药事费是对药价改革的有益探索,但具体执行起来恐怕还是有一定难度。

  国家发改委近日在其网站上挂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召开中心组学习扩大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一文,文中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毕井泉谈到,为实现十七大做出的医疗服务“价廉”的目标,必须推进药品价格改革。

  毕井泉提出,第一,研究制定药品出厂价格,把出厂价格做实,并把价格明示,印在外包装上;第二,鼓励批发行业和企业竞争,实现在出厂价基础上加5%-7%的批发环节差率的目标;第三,

医院和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实行零差率,改按处方收取药事费;第四,报销的药品按照仿制药品价格报销,专利药的价格高出仿制药的价格部分由患者自付。

  “药事费”是指药品使用、运输、储备等有关活动所产生的成本。中国社科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主任张永建表示,这一措施是对

药价改革的有益探索,但具体执行起来恐怕还是有一定难度,例如药事费的核算就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难题。此外,中国有上万家药品批发企业,如果要监测这些企业在出厂价基础上的加价率,也需要一定的成本。

  张永建认为,目前我国药品的生产、研发领域是以市场为导向的,但药品的使用环节是非市场化的。政府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就需要考虑如何设定制度,让市场竞争规律在药品的使用环节发挥作用,即同等质量的药品,价格越低越受到医院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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