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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廉租房单套不超过50平方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8日 06:10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据新华社电 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对廉租房申请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廉租房合同中须明确房屋条件等一些细则。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部门。

  廉租住房不得转借、转租

  办法对廉租房的退出机制进行了明确,除了以往规定的承租人不符合规定条件(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等)应退房外,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也须退出廉租房。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应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房屋朝向等须写入合同

  根据办法,享受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者,须和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为了避免廉租房有进无退的情况,办法对合同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合同中必须明确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赁期限,停止实物配租或者发放租金的情形、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的办法等等。

  此外,为了保障承租者的权利,合同中也须明确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以及维修责任等。

  重点保障城市近千万户困难家庭

  办法明确,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据建设部测算,目前全国仍有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近1000万户,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5.5%。

  截至2007年10月底,全国656个城市基本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同时,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

  对新建廉租住房,办法提出,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规定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增加多道公示环节

  办法对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的程序作出了更加明确和细致的规定,增加了多道公示环节。

  除审核完成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要进行15天的公示外,办法要求,在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其完成初审后,就应将户主资料张榜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以及最终的发放和配租结果后,都应向社会予以公布。

  部分地区可免租金

  办法对廉租房补贴标准的制定进行了明确,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此外,办法明确,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办法明确,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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