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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补游判决显标本意义 赔偿标准大突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5日 14:33 法制日报

  导游擅自取消景点 游客据理力争维权

  上海市民马骋先生是一个文化工作者。由于职业的缘故,他对文物、古迹情有独钟,经常利用节日长假到全国各地游览名胜古迹,感受古城的文化底蕴。

  今年4月23日,马骋与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春秋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明确约定,马骋携带儿子参加“五一”期间春秋旅行社组织的云台山、洛阳、郑州、开封的五天四夜游,合同中约定了包含有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的旅游点。一直心仪龙门石窟、白居易墓园、香山寺、白马寺、塔林、少林寺等风景名胜区的马骋,对此次旅行期待颇高。

  5月3日,马骋携子开始了游程。起初几天,马骋跟着团队游山玩水,背着高级相机,一路狂拍,十分开心。到了5月5日这天,导游把团队带到龙门石窟游玩,石窟下面,洛河蜿蜒流淌,隔河相望,对岸就是著名的古迹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这两处景点同属龙门石窟景区。发现香山寺和白园已近在咫尺,马骋更加兴奋,打算登上香山寺的制高点,选个角度,拍摄龙门石窟的全景照。游完石窟,时近中午,马骋问导游,是立即摆渡过河,还是吃了午饭再游香山寺,导游答,先吃饭。马骋随众人在附近的一饭馆落座,等待上餐时,导游指向对岸的青山对游客说,香山寺和白园我们不游了,大家就在这里远眺一下吧!马骋一听感觉不对,马上提醒导游,擅自取消景点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游客也提出了异议,但导游根本不予理睬。马骋当即拨打春秋旅行社上海投诉电话,工作人员说,你投诉的事情,我们会核实的。导游见马骋投诉,也是一脸不快。吃完午饭,导游就把团队带到合同中没有约定过的购物点让马骋等游客去购物,下午的游程就此草草结束。

  回沪后,5月8日,马骋到春秋旅行社进行交涉。接待人员说,导游的做法确实有错,旅行社会妥善处理,给游客一个合理的答复。几天后,旅行社有关人员联系到马骋并给出了处理意见,按照国家旅游局1997年发布实施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简称“试行标准”)有关规定,旅行社退还他未游览的景点门票80元,并赔偿同额违约金80元,同时退还导游费10元,加上赔偿他儿子的费用,共赔偿280元。马骋不同意,提出要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应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履行部分,另外安排在长假期间补游这两个遗漏的景点。旅行社表示可以考虑他的方案,但没有给出具体实施细节。

  为了此事,马骋还到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并写信给国家旅游局,指出“试行标准”中规定的赔偿金额普遍过低,根本无法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旅行社保证金的赔偿标准应按照继续履行合同的实际支出制定。

  由于协商未果,马骋只得采取法律手段,把春秋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安排自己和儿子在法定长假期间对遗漏的两个景点予以“补游”,并负担相关费用,若由于被告方面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条款,则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原告通过其他旅行社来完成原合同中尚未履行部分发生的费用(暂定为人民币5890元)。

  对簿公堂,双方争辩激烈

  8月22日上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看似简单、实质法律意义深远的“补游”案。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展开激辩。

  被告春秋旅行社的代理人辩称,当时在旅游过程中,导游向全团游客“指了”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的方位,确实没有带旅客到景点实地游览,但全团游客回到上海后,他们和旅行社的旅游合同就算履行完毕,故谈不上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说法。

  原告马骋及其委托代理人、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富敏荣律师予以反驳说,没有人会从常识上认可这一观点。本案中,旅游合同约定的并不是对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进行“远眺”,所以,没有游览过这两个景点是事实。严格地说,该合同的履行是不完全的,或者说是有瑕疵的。更何况在旅游合同中有一格式条款,告知旅游者“不得以旅游质量为由拒绝登机(乘船、乘车)”,这势必让旅游消费者在遭遇旅游质量问题时陷入两难境地:如果不登机(乘船、乘车),意味着违反合同;如果登机(乘船、乘车),则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再想交涉也没用了。

  被告代理人又称,原告提“补游”的要求是不合理的。退一步讲,就算因没有游览这两个景点,最多也只是赔偿,不可能带游客重新去玩一次。如果确实需要赔偿,也只能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但马骋和律师却认为,既然被告承认这两处景点没有带原告前去游览,那么,原告要求补游就应该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以退还门票作为解决方法,赔偿数额过低,根本无法起到处罚旅行社的作用。

  在本案适用法律问题上,被告坚持认为,目前,“试行标准”仍然是旅游行业唯一在试行的行政法规,应按此标准执行。马骋和律师强调,本案适用的只能是合同法,因为“试行标准”试行在前,合同法制定在后,合同法是上位法,“试行标准”是下位法,下位法必须依据和服从上位法,所以,根据合同法110条规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补游”。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就马骋父子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所签订的协议中对于旅游费用、时间、主要浏览景点及交通、食宿、导游标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明确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为主要浏览景点。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应当按合同中约定的景点组织消费者逐一游览,但旅行社却在旅游过程中减少了两个景点,增加一处购物点,故旅行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旅行社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合考虑旅行社违约的情况,参考合同中约定的交通、食宿、门票、导游等标准,10月22日,黄浦区法院判决春秋旅行社赔偿马先生父子经济损失2400元。

  “补游”案的法治意义

  本案一审判决后,在旅游界、司法界和社会各界引起专家学者广泛关注。

  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上海众多旅游消费争议中,游客要求违约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补游遗漏景点尚属首次。此案判决有两点积极意义应当肯定:一是明确适用合同法,而没有适用国家旅游局的赔偿试行标准,这对于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分有利;二是判决的赔偿数额也是按照“继续履约”的思路确定的,2400元实际上是根据原协议约定的机票,住宿,门票等价格组合而成。

  他还认为,国家旅游局的“试行标准”试行了10年,早已脱离市场实际,存在许多立法缺陷。国务院办公厅今年2月25日印发通知,全面清理现行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而“试行标准”属于此次清理的范围。“试行标准”中规定的赔偿金显然过低,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才是真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途径之一。

  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李克杰认为,国内首例“补游”案不仅具有形式上的开创意义,而且还具有内容上的法治意义。它给所有旅行社敲响了警钟:今后如果擅自缩减旅游景点而遭游客索赔,旅行社将不得不咽下巨额赔偿的苦果,而不再仅仅是百十元钱的双倍景点门票款———沿袭多年的现行赔偿标准将被大大突破。

  李克杰指出,现行的“试行标准”根本无法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达不到惩戒违约旅行社的目的,相反却成了旅行社随意违约,违约后避重就轻、逃避责任的“挡箭牌”。上海法院明确适用合同法,而没有适用国家旅游局的赔偿试行标准,实质上否定了与国家法律不一致的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完全符合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保证了司法公正的实现。这对司法机关具有极大的示范作用。

  案件判决后,在上诉期内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基本了结。然而,在

维权之路上不屈不饶的马骋已于10月23日再次致信国家旅游局并寄上判决书,要求国家旅游局对“试行标准”中与合同法相冲突的内容向全社会作出公开解释,并进行相应的修订,以使广大旅游者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马骋表示,如果国家旅游局无动于衷,他将进一步运用法律手段为广大旅游者维权。(刘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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