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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欺诈者自食恶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6日 00:13 人民网-市场报

  以往消费者面对商业欺诈,大多忍气吞声,束手无策。这是因为,长久以来,消费者在与商家的交易中,特别是购买房子、汽车等大宗商品时,处于不对等的弱势地位。

  首先是信息的不对称,商家利用其手中的垄断资源,不对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甚至有意隐瞒相关细节,消费者在不知情下的消费行为往往隐藏着风险,极有可能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其次,一旦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特别是房屋、汽车这样需要消费者一生积蓄来支付的大宗商品,消费者又通常处于维权难的境地。再次,即使消费者有幸获得了赔偿,往往也是补偿性的。商家并不因此蒙受什么损失。

  显而易见,一方面,是消费者的

维权成本高,另一方面,是商家的侵权成本低。由此引发的必然结果是,商业欺诈屡禁不止。一个简单的逻辑是,无论商品的价值和价格高低,其消费行为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因此,在
房地产
等大宗商品交易活动中,如果继续沿用补偿性赔偿原则,极易造成商家不惜付出违约的代价而追求更高额的利润的情况,这样不利于商家的自律以及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可能从根本杜绝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

  实际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只不过,这一法则在房屋、汽车等大宗商品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却遭遇种种困境。此次司法实践上的突破,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向意义。(张子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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