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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赔偿的意义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6日 00:12 人民网-市场报
一直以来,大宗商品诸如汽车、房屋等遭遇质量问题或受欺诈时,消费者是否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消法》)获双倍赔偿处理,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反对者认为,汽车、房屋等大宗商品属于奢侈品,不属于《消法》调整范畴。而实际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像消费汽车、房屋等这样的行为,早已成家常便饭,有关其质量问题或受欺诈行为,理应纳入《消法》调整范畴。 《消法》的惩罚性措施在其第四十九条中有所体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几乎所有的厂、商家在遇到问题时,都在极力规避此惩罚性条款,理由自然是汽车、房屋等商品是奢侈品,不属于《消法》调整范畴。也正因此,消费者的许多利益诉求往往与该条款擦肩而过。 事实上,《消法》属于私法(相对公法而言),私法是要保障公民权利的,包括安全、合理、平等的消费权。但《消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毕竟是有限的,《消法》中没有规定的权利并不等于消费者并不拥有,如果有所提及,也理应向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向靠。因此,从维护消费者的权利角度看,当《消法》没有明文指出房屋、汽车等商品属于生活消费品范畴时,法官也理应根据法理来维护消费者权益。 从这个角度说,这个双赔案的诞生,具有典型的判例意义,它宣告汽车、房屋等大宗商品不属《消法》调整范畴的时代,在实际中走向终结。 (大丫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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