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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出台规定:景区景点明码标价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 10:03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解决当前旅游价格(收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物价局和省旅游局制定了《价格服务进景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景区所有场所实行明码标价。 此次价格(收费)服务进景区的范围主要包括各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定点购物场所以及景区内提供车辆停放、保管、出租、零售商店、照相、住宿、餐饮、娱乐、健身等服务场所。景区要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价格(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价(费)单位、投诉电话、联系人等内容。景区内所有场所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率要达到100%,禁止各种价格欺诈行为。 此外,物价部门将建立与景区、旅游者沟通的平台,确保群众投诉渠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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