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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不休3年之久 禁鲜令终成废纸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3日 10:0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周裕妩)昨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部在9日联合下发了的《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志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联[2007]520号)被传至奶业协会各地分会以及相关企业,这份通知明确规定“以生鲜牛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处理的巴士杀菌乳标‘鲜牛奶/乳’”,相关业内人士敏感地意识到,这份通知为争论不休已足3年之久的“禁鲜令”最终画上了一个句号。同时,业内人士预测,“禁鲜令”的解除或会促使奶企对奶源的争夺更趋激烈。 广州市奶协理事长王丁棉昨天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国质检监食联[2007]520号《通知》实质上是对‘禁鲜令’宣判了死刑,这将促使我国奶业尽快回归到正常的发展轨迹上来。” 三年争论给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本该于2005年10月1日全面执行的“禁鲜令”,在实施的过程中遭到了来自“巴氏奶阵营”的强烈反对,最后三度延期:第一次是延期到2006年6月1日,随后又延期至11月1日,在第三次延期到今年1月1日后,“禁鲜令”如何执行显得有点尴尬,市场上标“鲜”的产品越来越多。 另一方面,“禁鲜令”三年的争论不休对整个行业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王丁棉昨天表示,这场争论后来演变为中国两个奶业协会之间,以及做巴氏鲜奶产品为主的企业阵营与做常温奶为主的企业阵营之间。 他认为,自“禁鲜令”出台之后,给我国的奶品市场秩序造成了一定的混乱,消费者的选择更加模糊,进口奶粉一年多过一年,做巴氏奶产品的中小企业及奶农的亏损户就越来越多,甚至还多次出现了奶农倒奶、卖牛、杀牛的现象。 企业原标签可使用至明年10月 这份两部委联合下发的文件规定:用复原乳作原料生产液态奶的,要标注“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这意味着,该牛奶的原料如果不是百分之百的新鲜奶,而使用了奶粉做原料时,则需要标识出具体使用了多少奶粉。 同时,文件还规定:以生鲜牛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处理的巴士杀菌乳标“鲜牛奶/乳”。而以生鲜牛乳为原料,不添加辅料,经瞬时高温灭菌处理的超高温灭菌乳标“纯牛奶/乳”。 根据该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巴氏杀菌乳和超高温灭菌乳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分别标注“鲜牛奶/乳”和“纯牛奶/乳”。由于部分加工企业原标签存有库存,为减少企业损失,经申报核准后,可适当延长原标签的使用期限,原标签使用截止日期为2008年10月31日。记者昨日从市场了解到,按照这个文件,部分企业之前打擦边球,在产品包装上使用“鲜”字的行为就被纳入正常行为。 广州市奶业协会理事长王丁棉表示,这一新标识规定已经和国际标准基本接轨。在所有液态奶产品中,目前国内市场的巴氏奶的比例仅占17%~18%,在国外大多产奶国家,巴氏奶所占的比例达到90%以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甚至可以达到99%。 同时,王丁棉预测,“禁鲜令”的解除或会促使奶企对奶源的争夺更趋激烈。 对乳业上市公司的业绩影响不大 兴业证券食品饮料行业研究员郭锐对本报记者表示,“禁鲜令”的解除对乳业上市公司的业绩影响不大。他认为,解除“禁鲜令”的消息已经炒作了很久,“乳企对此都纷纷出笼了对策,包括在宣传上、包装上作出应对。”郭锐表示,事实上消费者对是否“禁鲜”不太敏感,市场上没有太多的关注。 对于可能会有乳企将多使用进口奶粉,郭锐表示目前奶粉也一直在涨价,和原奶的差价已经不大了,调制复原乳的业绩不会得到多少提升。 新闻背景 什么是“禁鲜令” “禁鲜令”起源于2004年5月。当时,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国家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指导其具体实施的《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规定,只有未经过加工及加热处理才能称为“鲜奶”,按此定义,以原奶为原料、采用巴式杀菌法、低温存放的巴氏奶不能称为“鲜奶”,这被业内俗称为“禁鲜令”。(周裕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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