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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售房收物业费必须明码标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 13:2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广州11月1日电(记者 叶小钟 实习生 莫卓俊)广州市物价局公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与《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规定,广州无论一手还是二手房地产出售时都要将其基本信息和包括代收代管费在内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全部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标示;作为整顿房地产价格秩序的措施之一,广州各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要全部明码标价。这一系列规定从今天起生效。

  按规定,凡是提供房屋买卖、有偿转让、租赁和服务的房地产经营者,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要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用“多少元起”、“均价多少元”等模糊标价形式,更不能模糊赠售,否则涉嫌价格欺诈。

  通知要求

房地产经营者所标示的价格和收费必须合法、合理、准确,必须兑现销售和租赁时的各项价格承诺。商品房买卖及租赁合同签署后,房地产经营者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把本应提供的无偿服务以有偿的形式变相向消费者收费。

  通知还规定,房地产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必须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房地产经营者违反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或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针对目前

物业管理行业明码标价不健全的情况,广州市物价局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应当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须将物业服务标准通过公示栏、标价牌、手册等方式向业主公示,并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开标示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项目、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或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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