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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液化气价格一涨再涨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 15:17 兰州日报
本报讯 针对近期我市液化气价格不断攀升的现状,省物价局要求液化气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液化气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液化气销售价格管理,保持价格相对稳定;放开价格的地区,要制定液化气价格上涨应急预案,及时依法进行干预。 据介绍,我省液化气的出厂价格是由物价部门定价的,而销售环节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早在2005年11月,兰州市物价局出台了《关于石油液化气价格实行差价控制的通知》。《通知》规定,兰州市场销售的液化气的差价率(含运杂费)不得超过12%。兰州石油液化气出厂(销售)价格,一律按国家储备用油(标准品)即90#汽油出厂价格的0.83-0.92的比价关系予以确定,即出厂(销售)价格乘0.82-0.92的系数确定,液化气的出厂价格最高不能超过90#汽油的92%。兰州石油液化气市场销售价格,实行综合差价率(含运杂费)控制。中石油兰州石化公司销售供应价和各类加气站零售价均按进货价加综合差价率(含运杂费)进行定价。计算办法为:销售价格=进货价×(1+12%差价率)。 近期,我市液化气价格再创新高,目前每瓶已涨至62元。为保证液化气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省物价局要求液化气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液化气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液化气销售价格管理,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同时展开检查,对检查出的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相关新闻 《甘肃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2月起实施 水电气暖收费不再摊派户外损耗 本报讯 记者蒋凌 近日,记者自省质监局了解,《甘肃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规定,民用水电气暖等收费计量不再摊派户外损耗。 《办法》规定,水电气暖等经营者,应按最终用户使用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的依据,不得以总表示值转嫁户外管线或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 经营者应当配置和使用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其最小分度值和最大计量偏差应当符合国家或省上有关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及家用弹簧秤等非贸易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和防作弊装置。并按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销售商品、进行服务应当以商品的净含量或用于服务的实际量值计量,不得将异物或其他因素计入商品或服务的量值。房产交易必须标注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分摊的公用面积,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面积结算方式的规定结算。 对于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应按照国家规定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值和法定计量单位清晰标注净含量等,经营者不得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的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最高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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