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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香园超市当众错指顾客盗窃被判赔2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 07:10 京华时报

  民警认定顾客清白 法院判决超市赔2000元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 通讯员汤敏志)张女士在丰台区莲香园超市购物时,被超市员工误认为是小偷,并遭当众质问。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超市书面向张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48岁的张女士说,今年4月21日下午5点左右,她到莲香园超市购物,在选购几样商品后,她来到卖豆腐的摊位看了看,但并没有选购。交款时,超市的工作人员截住她,质问她是否偷拿了超市的豆腐,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引起许多人围观。尽管她百般解释自己没偷,但超市员工坚持一个多小时都不让她走。之后,张女士报警,民警调查后认定她没有偷豆腐。此时,超市方面才向张女士进行了口头赔礼道歉。事后,张女士自称因此生了大病一场,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因此,她起诉至法院,要求莲香园超市赔偿。

  二中院认为,超市的工作人员在怀疑张女士偷拿豆腐后,应采取适当行为进行询问,其当众怀疑、质问的行为,会使围观群众误认为张女士有偷拿商品的行为,导致张女士的社会评价降低,商场应承担侵害张女士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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