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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7类食品须退市 问题食品退货商家先赔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6日 07:22 新京报

  首个食品经营企业自律组织成立,500余商家签署自律公约

  问题食品退货 商家先赔付

  本报讯 (记者廖爱玲)昨日,丰台500余家商场、超市等成立了北京首个食品经营企业自律组织。问题食品退换货由商家先行赔付,按规定进行退换赔偿后再向生产商追偿。

  “出租柜台”出问题超市担责

  食品经营企业自律组织由丰台从事食品经营的商场、超市、宾馆等组成。该组织首批吸收了500余家单位,并签署了《丰台区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自律组织公约》。在食品进货查验、购销台账、质量自检、食品退市等方面进行自我管理和监督。

  眼下很多商家采取“出租柜台”、“引厂入店”的经营方式,但出问题后往往互相推卸责任,公约规定,市场、商场、超市的开办单位为食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对自营食品和“出租柜台”、“引厂入店”负同等监管责任,应及时查验其所销售食品的相关手续。

  同时,食品经营企业对出现质量问题的食品应先行负责,在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按规定进行退换赔偿以后,再向生产商追偿。

  3次送检不合格退出商家

  自律组织有权集体决定在丰台区市场停止销售某生产商提供的不合格食品。在食品自行送检中,如果同一食品本年度内有3次以上送检不合格,其将被退出自律组织所有成员商家的市场。要想再次入市,须经自律组织和工商部门联合审批后方可重新进入。

  公约同时要求,各食品经营企业收到食品下架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完成下架,2天内报告处理情况,并逐步建立食品下架档案。

  - 7类食品须退市

  ●标志不合格的食品;

  ●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食品;

  ●超过保质期、失效、变质的食品;

  ●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

  ●经工商部门抽检、监测或送检不合格的食品;

  ●违反

商标法的食品;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销售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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