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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从业者每年要体检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1日 01:15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 方芳)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体检,而一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者皮肤病的人员将被禁止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保健食品应专用货柜销售 日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线公示《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场验收管理规定(暂行)》,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期限截止到本月30日。 此次制定的新规要求,企业开展保健食品经营活动,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卫生设备设施,且应在相对独立的专用货柜(架)销售保健食品,并必须设置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批发企业须建购销台账 对于保健食品的流通环节,此次新规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经营企业应对保健食品在流通环节期间的质量负责,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并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同时要求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还应建立产品购销台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没有建立购销台账的,其经营的保健食品不得入市。 5种病患者禁经营保健品 而在对从事食品经营人员的体检问题上,新规还明确强调,经营企业中可能接触到产品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未体检、体检不合格及体检证明过期的人员不得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者不得从事保健食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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