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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售物业管理房被判无效 该房应属全体业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2日 07:19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王秋实) 通州馨通家园小区业委会选聘了新物业,但老物业却拒绝退出,理由是开发商已经把物业管理用房卖给了他们(本报9月22日曾报道此事)。前天,通州法院一审确认开发商与老物业的买卖合同无效,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馨通家园小区2005年12月选聘了新物业,但此时业主们才知道,开发商在2004年将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卖给了老物业北京喜莱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们认为,物业管理用房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将无权处置的物业管理用房进行转让,严重侵犯了业主权利。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

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该房屋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在本案中,涉案房屋是市规委通州分局审批的物业管理用房,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馨通家园的全体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将此房出售给物业公司,该行为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该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判决后,馨通家园业主委员会副主任、业主委员会的代理人曹春林告诉记者,他认为目前在许多人心中还有一个思维误区:只有纳入公摊面积的才是业主出钱买的,才能归业主所有。“事实上,是否公摊并不应该作为确定权属的依据。”下一步,他们将申请撤销老物业公司的

产权证,并让老物业公司腾出占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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