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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8日 16:26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记者 贾中山) 在今天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透露,从去年到今年7月底,全国共取缔9098个无照经营户。全国范围内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问题将在年底前彻底解决。 周伯华介绍了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情况。他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确定了8大工作任务和20项工作目标。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食品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问题。 针对食品经营者的市场准入问题,他说,严格的市场准入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食品经营者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决不能是传染病的带菌者;食品经营者必须要有符合卫生条件和卫生环境的经营场所,才允许经营食品;所经营的食品必须产地明确,质量标准合格,保质期在限定的期限内;食品经营者必须要有具体的承诺,承担食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才允许经营食品;食品经营者必须要承诺承担消费者投诉所产生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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