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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兰州市居民生活用水每吨拟涨0.5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8日 11:48 兰州晚报

  记者 魏莉 实习生 何丁 

  本报讯 酝酿已久的兰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听证会,将于本周召开。昨日,市物价局向社会公布了即将召开的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听证会听证代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如果市民对本次听证会有何意见和建议,可以向参加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反映。

  市物价局公开听证代表有关信息

  根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程序,本次听证会市物价局委托相关部门推选的听证代表,包括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代表。

  昨日,市物价局将听证代表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就近向代表反映。我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可能调为 2.25元据了解,为贯彻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改善黄河兰州段水质,我市将在本周内召开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听证会,适度调整污水处理费价格。目前我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 0.30元/立方米,其他用水 0.45元/立方米,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还存在一定差距,成为影响我市污水处理厂管理市场化运作,加大污水治理力度的一个主要原因。

  依据市建委提出的调整方案,兰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中,居民生活用水将由现行的每立方米 0.3元调整为 0.8元。随着城市污水处理费上调 0.5元,这将意味着我市居民生活用水有可能在现行基础上每立方米调整为 2.25元。

  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按要求,我市凡向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个人及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各地从自备水源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中,可按不超过1%比例提取手续费,专款用于征收工作。各地在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时,应推行城市供水、排水一体化管理,把收费主体和污水处理主体统一起来,提高收费的积极性和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

  相关链接

  我市污水处理费

  3次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从1998年开始征收,当时居民每月每吨的征收标准是0.1元,企业是0.2元。

  2003年,居民每月每吨调整为 0.2元,企业 0.3元。

  2005年,居民调整为每月每吨 0.3元,企业为 0.45元。我市供水价格

  5次调整 2000年10月开过一次关于城市供水的价格听证会,结合各方的意见,对城市供水价格进行了第一次调整。

  2001年7月27日,甘肃省物价局对兰州市部分自来水价格进行调整,其中居民生活、机关单位用水由每吨 0.55元调为 0.70元,工业用水由每吨 0.85元调为1.00元,营业用水由每吨 0.95元调为 1.15元,特种行业用水(不含普通理发店、普通浴池)由每吨 1.35元调为 2.00元。

  自2002年5月1日起,根据兰州市政府有关规定,在原水价基础上,每吨增加0.20元的排污费。

  2004年8月21日,兰州市物价局召开听证会后,出台兰州市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由每吨 0.70元涨至 0.90元,行政事业用水由每吨 0.70元涨至1.00元,工业用水由每吨1元涨至 1.30元,经营服务用水由每吨 1.15元涨至1.70元,特种行业用水由每吨 2.00元调为 4.00元。

  2005年12月,兰州市物价局召开听证会后,经省物价局批复,兰州市的居民用水价格由每吨 0.90元涨至 1.45元,行政事业性用水由每吨 1.00元涨至 1.76元,工业用水由每吨 1.30元涨至 1.90元,经营服务用水由每吨 1.70元涨至2.50元,特种行业用水由每吨 4.00元涨至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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