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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紧急通知:加强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1日 18:57 人民网

  将对出口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

  人民网北京8月31日电 (记者 原国锋)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向全国直属检验检疫局下发通知,要求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检验检疫工作,确保进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

  通知明确要求,全面实施出口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制度。在已对出口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南美洲、欧洲以及香港、澳门的水果果园、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基础上,要把输往俄罗斯、东南亚的水果果园、包装厂纳入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管理。自2007年11月1日开始,检验检疫部门不得接受来自非注册果园和包装厂的水果出口报检。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出口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对出口水果果园和包装厂的农用化学品使用和有害生物防治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出口前检验检疫,出口水果应在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注册果园不在本辖区的,要提供产地供货证明。为确保进口水果质量和安全,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进境水果口岸检验检疫条件,严格水果入境口岸查验,各局要加强对进境水果单证审核、现场开箱检查、冷处理效果核查和实验室检验检疫工作,加强安全卫生项目检测。

  通知强调,检验检疫部门要完善进出境水果溯源体系,建立召回制度。各局要对出口的每批水果建立包括产地、果园、包装厂、出境时间、植检证书编号、目的地等信息的档案,出口水果包装厂和果园分别建立溯源体系和种植档案。同时,水果进出口企业要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如实记录出口水果产地、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数量、出口目的地、出境日期等情况。此外,要建立进出境不合格水果召回制度。经检验检疫发现重大安全卫生或检疫问题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进出口企业应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主动召回有问题的水果,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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