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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后千万房贷谁来还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1日 07:18 新京报
男子贷款买房遭遇开发商违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未解除借款合同 本报讯(记者 陈俊杰 通讯员王磊) 贷款近1500万购买5套商品房,却因开发商在“非典”时期延迟交房,双方的买房合同被法院解除。由于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未解除,买房人随后被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贷款。昨日上午,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买房人、银行、开发商三方就谁应该偿还这笔千万贷款展开了争论。 交房日遇“非典”推迟三方认可的事实是,2002年9月,买房人张先生因投资需要,购买了雍景台国际公寓的4套写字楼和1套公寓,为此,他向招商银行申请了1500万元贷款,交给开发商中免房地产公司。原定2003年4月30日交房,却因2003年的一场“非典”推迟到了2004年的7月。 张先生以此向中免公司提出退房,中免公司以“非典”为由拒绝了张先生的要求。经过北京市二中院审理,法院认定开发商延期交房是违约行为,判决解除了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 买房人被银行追讨贷款张先生随后却接到了银行诉状,要求他偿还欠下的1280万元贷款。原来,在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时,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没有一同被解除。 张先生拒绝还款,招商银行将他和担保人中免公司一同诉至法院。银行认为,张先生继续占用贷款已属严重违法。 张先生对此感到不解,因为开发商的违约导致他没有买到房子,现在还要面临被银行追索贷款。他认为没有实际取得和使用银行的贷款,还款没有道理。这起纠纷源于开发商的违约,贷款实际也是由开发商占用,还款应由开发商承担。 开发商愿还款但要于法有据开发商的代理人在庭上表示愿意还款,但认为要于法有据。 代理人说,借款合同由张先生与银行签订,开发商只是担保人的角色,独立还款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还可能因为某些买房人的原因,造成开发商二次还贷,风险很大。代理人还认为,开发商如果承担了保证责任,还应有权向张先生行使追偿权。 对于开发商代理人的说法,银行代理人表示同意,认为如果让开发商直接还钱,也加大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从减少银行风险角度来说,不能同意张先生的观点。 由于案情复杂,法院昨日未宣判。 法官在庭后提示,此案中银行、开发商、买房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和借款两个法律关系。在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时,买房人应及时告知银行,协商解除借款合同,避免日后出现被银行追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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