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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自行车棚多数不设防 有关部门称小区竣工应验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4日 07:29 北京娱乐信报

  据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介绍,2006年全市46.3%的被盗自行车案件发生在居民小区。昨日,记者在对多个小区的走访中发现,多数已入住小区无专门的自行车停放处,自行车随处乱放的现象严重。即便有自行车存放处的小区,也几乎都存在着疏于管理的问题。而新建小区开发商虽大多规划了自行车存放处,但也没有派专人看护自行车的计划。

  【已入住小区】

  现象1:自行车锁在栅栏上

  记者最先来到的是位于朝阳区姚家园的

华纺易城小区。华纺易城小区是一个中档小区。记者在小区找了20多分钟,也没找到自行车棚,倒看见不少自行车停靠在楼道边。在小区7号楼的小卖部门口,记者看到一辆自行车锁在了门口的栅栏上。

  在小区物业办公楼附近,记者看到了一大排自行车停放在门口。值勤的保安告诉记者:“这儿可以放自行车。”后来,小区物业的徐先生告诉记者,由于小区的自行车棚还没建好,因此,“在18号楼旁边(即物业办公楼附近)设置了自行车暂时停放处”。徐先生还表示,小区规划了两个固定的自行车棚,由于小区骑自行车的人并不多,因此,“应该够用了。”而当记者问及自行车棚什么时候能建好时,徐先生表示,要等开发商方面的通知。

  现象2:自行车放电梯间外

  随后,记者又来到了位于朝阳北路的中高档小区万象新天。在小区124号楼,记者看到二单元和三单元门前均稀疏地停着几辆自行车。而在115号楼,记者看到电梯间外停放的自行车有几十辆。据保安介绍,小区多数楼都有和115号楼类似的自行车停放处,但是并没有专门的自行车停放处,不收取业主的自行车看护费。

  而在一些高档小区,记者根本找不到自行车停放处。一位保安透露,将自行车放在车库里就行了,放外面也行,不需要专门放自行车的地方。 

  现象3:自行车搬到家里去

  另外,记者在多家小区采访中,还看到了这一现象:由于没有专门的自行车停放处,有的业主干脆把自行车搬到了自己家里。

  在东四环某中档小区里,记者看到小区散放着不少自行车,有的还放在了花园旁边。更有意思的是,在小区5号楼,记者竟看见一位业主正在往楼下搬自行车。在与其攀谈中,记者了解到,该业主姓李,住在3楼。由于小区没有专门的自行车棚,放在楼下又担心不安全,李先生干脆将自行车搬到楼上。“反正就三层,天天搬习惯了!”李先生笑着对记者说。不过,话虽如此,记者还是看到了李先生额头上布满的汗珠。

  记者的一位同事告诉记者:“我们小区也有不少将自行车搬到家里的,没办法,没地儿放啊!”

  现象4:存放处不见看车人

  记者又来到了位于丰台区石榴庄的顶秀欣园小区。顶秀欣园小区是一个经济适用房小区。在小区西苑1号楼,记者看到了一个专门放自行车的地下室。记者进入地下室,仅看到值班室里有一盏灯,值班室里没有人。在灯光的照射范围内,记者没看到一辆自行车。

  令记者感到奇怪的是,小区楼边倒是停了不少自行车,有的自行车甚至直接靠在了楼墙上。一位小区保安表示,我们设置了自行车停放处,“但业主不愿放在那里,我们也没有办法。”

  【未入住小区】

  自行车将不安排专人看管

  记者昨日对多家未入住小区的采访中发现,开发商大多规划了自行车存放处,但是,多没有派专人看护自行车的计划。

  记者首先致电了位于大兴的彩虹新城小区售楼处。接线小姐告诉记者,小区肯定会建自行车停放处的,地点“应该就在楼下”。当记者问及有没有一个专门的棚时,接线小姐表示,没有棚,只是有个停放自行车的地方。

  随后,记者又联系上了朝阳路北十里堡附近的新华联珊瑚湾小区。售楼处的齐先生告诉记者,小区规划中肯定会有自行车停放处的,地点应该在地下一层的物业配套用房。不过,齐先生同时告诉记者,在计划中,并没有安排专人看护自行车,小区有保安来回巡逻,而且,现在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地下也都安装有探头,安全应该没问题。

  【市建委】

  基础设施不交付不得入住

  2007年3月1日起,市建委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颁布《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没有按照建设方案完成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每个新建小区是否都应该配建自行车停放处?建设比例是多少?对此,市建委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新建小区竣工验收时,是按照小区规划来验收的。如果规划中有自行车停放处,就应该建完才能办理竣工验收;如果规划中没有,当然就不会安排这方面的验收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违反同步交付规定或弄虚作假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在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涉嫌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检察机关进行查处。

  【贴心提醒】

  

购房合同应有配套交付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用的具体内容,要写入

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这意味着不按照建设方案同步建设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将不能销售,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今后开发商在申请土地使用权时所提交的建设方案中,必须包括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内容和时序,并切实落实建设方案。如未按照建设方案完成建设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不但因违反行政法规而受到处罚,还要承担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

  而且,开发商在申请规划时,不但要制定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指标,还要制定具体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时间表。例如,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信报记者 蔡雪婧 实习生 张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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