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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负责人:申购经适房四个条件缺一不可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1日 18:02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记者赵燕华报道:随着昨日起广州各街道居委会接受经济适用房预登记,在领表咨询现场,不少市民表示,仍对经济适用房的申购资格存在困惑。据了解,对市民关心的一些焦点问题,市房管局发给街道办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预登记指南》都有详细解释。今晨房管局负责人重申,必须同时满足四项条件才能申购经适房 。 四项条件缺一不可 申购经济适用房的四项硬性条件有两个,就是:“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并且该家庭未享受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不过,记者从街道办张贴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预登记指南》发现一个困惑点:“申请家庭纳入审核范围的住房包括已购买的房改房;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等;申请建造的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等;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已拆迁补偿的住房(含以货币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款的原住房,或以产权交换方式确定的回迁住房)。” 有市民问:“这是否意味着如果购买的房改房、安居房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就可以再申购经适房?” 对此,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今早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广州市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申购者需要符合以下四项条件:广州市城镇户口;现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287元;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m2;并且该家庭未享受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这四大条件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这位负责人肯定地说,换言之,只要享受过上述购房优惠政策的,即使人均居住面积未够10平方米,目前暂时还不能再申购经适房。 蓝印户口不能买经适房 记者在街道办事处张贴的公告了解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必须具有广州市城镇户口,包含了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和单位的集体户口人员;范围包括广州辖区内十区的城镇户口,但不包括从化、增城两市,同时也不包括蓝印户口。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关系必须是夫妻关系或父母、子女关系,年龄在30岁以上的单身市民可以单独申请。不过,如果夫妻一方没有户口,那么这一方就不具备申请资格。 申请人夫妇及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已婚子女及其家庭成员,根据申请人的意愿,可计算为家庭人口;户籍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本市的,可计算为家庭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作处理的成员不计入家庭人口。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 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计算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287元的家庭才有资格申购经济适用房。对于“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明确指出,是指家庭可支配总收入除以家庭人口。 根据有关规定,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记账补贴后的收入。也就是说,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 其中,家庭总收入指所有家庭成员一年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总和,不包括出售财产和借贷收入。其中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保险利益、出租房屋收入。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或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保险收入(含失业保险)、赡养收入、捐赠收入。 收入证明如何开具? 市民可根据不同情况开具收入证明:如果申请家庭成员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若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未设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 按照要求,居委会接到经济适用房购买申请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到申请人家庭实地走访,核查其住房条件和经济情况,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送交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复核。 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将在其所在街道办事处、区国土房管局进行为期15天的现场公示,同时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和媒体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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