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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关于返修机翻新的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0日 17:38 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销售卖场积压时间过久的产品,厂商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翻修,在产品重新通过国家相关部门检验后,可以重新进入流通领域。

  在运输过程中受损的货物必须返回公司注册地,或指定特约服务点进行外包装等处理,在产品重新通过相关部门检验后,可以重新进入流通领域。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对本刊记者表示,如果要低价销售返修机、残次机的话必须要声明该低价机是返修品或者是残次品,否则就是对消费者的欺诈。

  1995年8月25日实施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新三包规定)明确指出:“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也明确指出: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并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已经有消费者因买到翻新的返修机而获得双倍赔偿金的实际案例。山东青岛市民邵先生买了一台某知名品牌的柜式空调,没想到竟然有两个生产日期。经过青岛崂山消费者协会调解,2004年7月24日邵先生拿到了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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