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方利益也需得到有效保护

2012年12月21日 10:59  作者:熊锦秋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熊锦秋[微博]

  最近,《证券市场周刊》以及北京中能兴业质疑康美药业 “业绩造假”,而力挺康美的机构研究员罗鶄认为中能兴业动机不纯。笔者认为,市场需要空方质疑,空方利益同样需要有效保护。

  罗鶄认为,媒体质疑康美药业虚增18.47亿资产不成立,康美药业是不可多得的战略性投资品种,股价大跌将是买入良机。她认为中能兴业动机不纯,“其背后目的我们不想探究,可悲的是一点小小的利益,这样的文章还有独立性吗?”

  笔者觉得,无论是谁,都可以对上市公司提出质疑,包括普通投资者。中能兴业虽然没有证券咨询资质,但这不妨害其正常质疑,只要其基于基础事实、再由此作出自己的逻辑判断,就可“言者无罪”;至于其质疑是否有道理,其它投资者自会判断。而且就算质疑方持有空头头寸,同样有质疑的权利,只需在质疑的同时大大方方声明所持头寸即可。

  证监会[微博]主席郭树清在第三届“上证法治论坛”开幕式上讲话中明确指出,“对股票看多看空、对市场唱涨唱衰都没有关系,是评论员、研究员、投资者也都不成问题,或者三者兼于一身,也并无妨碍,但是,我们希望相关人士从诚信出发,能公开自己的投资者身份,因为,这样才能减少对别人的误导,避免可能形成的角色利益冲突”。这番表示,或为“浑水式做空合法”基本定调,也无比正确。

  也许中能兴业确实没有持有空头头寸,但笔者更愿意看到质疑方本身持有空头头寸。因为只有其中存在利益驱动,质疑方才能更负责任、更尽心尽力挖掘上市公司真实信息;质疑方也理应由于自己有价值的劳动,获得相应的回报。相反,如果质疑方没有利益在其中,作为利益超脱者,它或许反而可以说点似是而非的信息。因为按《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第四类操纵行为“蛊惑交易操纵”是这样规定的:“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如果质疑方没有空头头寸,它不能从编造虚假信息中获利,即使说点不着边际的信息,也却难构成“蛊惑交易操纵”,可以免受操纵市场的指责和处罚。

  之前市场没有做空机制,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往往与上市公司配合,持续不断向外发布利好信息,利空信息难见天日,股价逐渐走高,上市公司可以不断再融资,机构投资者可以获得巨大投资收益或账面,可谓皆大欢喜,但资金使用真实效率却不得而知。有了做空机制,利好利空信息同时呈现在投资者面前,由此市场才能对上市公司作出更为准确的估值,而“估值准确”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基础和前提,这将有利于维护整个市场利益。

  既然推出了融券等做空机制,那么不仅要注意保护多方投资者利益,同样也要注意保护空方利益。由于《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也就说空方打压筹码有限,而多方资金后援却不确定、很可能非常大,这决定了多空博弈中空方先天弱势地位,因此,保护空方合法利益,显得非常重要。

  当然,无论是多方还是空方,都必须为自己所发布的信息负责。《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笔者认为,执法部门在执法中要做到公平执法,无论对多方还是空方都要一视同仁、一碗水端平,不要对空方带有任何道德批判;现实中有人动不动指责空方诋毁商誉,这样的无端指责绝非空方所能承受。

  (作者系资深市场评论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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