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在审公司业绩变脸也应追责

2012年12月07日 14:45  作者:皮海洲  (0)+1

  皮海洲

  目前A股发行市场有一道奇特的风景,那就是IPO“堰塞湖”。由于股市行情的低迷,新股发行节奏放缓,甚至新股暂停发行,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堵塞在了发审环节。截至上周末,IPO在审待发企业共计809家。其中,上证所主板155家,深交所[微博]中小板338家,创业板316家。

  这些在审企业业绩如何?这显然是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尤其是2012年很快就将过去,这些公司同样面临着补充2012年业绩数据的问题。而根据发行监管部审核二处处长常军胜近日在本年度最后一次保荐代表人培训班上的表白,“现在已披露和在审企业业绩下滑的较多,下滑20%算比较稳定了,下滑50%不在少数”。可见,在这些IPO在审企业中同样面临着业绩变脸的问题。

  在包装上市成为A股市场潜规则的情况下,IPO在审企业出现业绩变脸现象其实是很正常的事情。为了满足上市的条件,也为了能够在新股发行时发出一个较高的发行价格,一些拟上会公司普遍都会冲刺上一年度的业绩。而且作为保荐机构来说,为了获得更多的保荐费用,也希望能以更高的价格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出去,因此同样也会与这些公司一起同流合污。所以,为了能够在2012年发行上市,这些公司2011年的报表往往会包装得很漂亮。无奈的是这些公司都被IPO“堰塞湖”给堵住了,漂亮的公司业绩没有发挥作用,相反由于要补充2012年的材料而露出了业绩包装的尾巴来。这类公司的业绩因此而变脸自在意料之中。

  但如何处理这些IPO在审企业业绩变脸事件?这是有关方面必须正视的问题。最有可能的方式,就是因为业绩变脸,有关公司撤回上市材料,企业业绩变脸的事情也就不了了之。但这种做法显然是对这类公司业绩造假的纵容。虽然这些IPO在审企业业绩变脸并没有给投资者带来危害,但这种业绩造假的事实却是客观存在的。只是由于IPO“堰塞湖”,才使得对投资者的损害没有成为既成事实。如果不是因为IPO“堰塞湖”堵塞的缘故,这种业绩造假对投资者的伤害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对于IPO在审企业业绩变脸事件,不应由有关公司撤销上市材料了之,而是同样需要追究其业绩造假的责任。

  首先,是对于这些业绩造假公司来说,应取消其三年内的上市资格。让这些业绩造假公司捉鸡不成反蚀米。同时也以此对其他拟上市公司来说,起到一种震慑作用。如果只是任凭其撤销上市材料,因此一撤了之,然后又通过对数据的包装卷土重来,这只会鼓励更多的企业进行业绩造假,让造假上市在A股市场更加猖獗。

  其次,对于这类业绩造假公司的保荐机构来说,也应取消其三年保荐资格。当然,从目前来看,保荐机构基本上是不对发行人业绩造假负责的。以最近一个时期受到查处的珈伟股份百隆东方的保荐机构为例,中信证券和国泰君安都只是被出具警示函,相关项目的保代人都只是处以3个月不受理项目的监管措施。这对保荐机构的利益不构成实质性的影响。而这种处罚显然无碍于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将业绩造假进行到底。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加大对保荐机构的处罚力度。只有让保荐机构有切肤之痛,甚至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才会对保荐机构构成强烈的震慑力,保荐机构才会真正尽职尽责,为新股发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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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介绍:财经评论员,二十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著有《轻轻松松炒股票》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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