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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的区别对待是误读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02日 13: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王娅莉

  3月29日,丰田汽车终于在中国揭开缺陷汽车召回赔偿的冰山一角。

  这一天,丰田汽车在杭州承诺:对今年召回的RAV4汽车车主补偿经济损失。

  但是,3月31日,丰田汽车又开始变脸,公开声明针对浙江省投诉的RAV4汽车车主,丰田汽车提供三选一免费售后服务项目,但没有以外的经济赔偿,同样,在全国也不会有经济补偿。

  原因在于丰田汽车在召回赔偿上走的是“同损不同赔”的策略。而他们之所以这样理直气壮是认为“没有法律支持”。

  缺陷汽车召回赔偿,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消费者是否应该享受“同损同赔”的权利?近日,记者采访了消费维权专家、中国标准出版社标准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寿魁。

  丰田汽车全球召回门事件发生后,丰田表示他们将本着尊重法律、尊重客户的原则,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诉求积极、认真地予以回应。

  丰田章男在北京道歉时也同样表示:“将按照所在国法律来履行对消费者的义务和责任。”

  但是,在汽车召回赔偿上,丰田汽车一直以中国法律与美国不同为由,在两个市场实施差别化待遇。进一步说,丰田汽车此前之所以没有向在美国市场一样对中国车主进行补偿,是因为中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损失赔偿。

  对此,王寿魁指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如,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而丰田汽车此前之所以没有向在美国市场一样对中国车主进行补偿,声称依据的是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丰田汽车认为,这一规定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补偿要求。

  王寿魁认为,这实际是一种有意无意的误读或误解,因为《产品质量法》是国家的质量根本法,其他相关的法规或规章都是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具有高度的归源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总则第一条中就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的第3条则具体规定“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这其中提到的“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就属于《产品质量法》所提出的损失赔偿的内容,具体可以理解为送修车辆所产生的汽油费、误工费、通讯费、交通费等,甚至还包括检测费用等。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王寿魁提出的一个新观点是,现在,我们通常所说的缺陷产品的三包规定,实际应包含4个方面的内容,概括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8个字。

  因为《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销售者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两方面,一是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也就是产品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中关于产品适用性能的要求;尚未制定标准的,产品的适用性不具备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并且销售者销售产品时,未对产品存在瑕疵进行声明。二是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担保条件的。即产品质量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销售者则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则应赔偿损失。以上可以概括为8个字,即修理、更换、退货、赔偿,即实际上的四包。其中赔偿的范围是给购买产品的一方造成的检测费、运输费、交通费、通讯费等直接损失,还包括误工费等可得利益的间接损失。

  《产品质量法》实施17年以来,我国质量监管等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对缺陷产品和瑕疵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除责令改过外,还大力督促其依法履行三包责任,依法赔偿损失。特别是丰田汽车被曝存在严重缺陷后,为保护消费者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及时发布了关于丰田汽车公司部分车型缺陷的风险警示通告。

  警示通告强调,丰田及雷克萨斯品牌车辆的生产商、进口商需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保障消费者安全,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履行相应义务。

  另外质检总局等4部委颁布的《规定》施行5年多来,有近60家国内外汽车企业实施召回200余次,召回车辆超过300万辆,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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