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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叶铁桥 实习生 马慧娟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月16日,国家广电总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规定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社会反响强烈。一些读者提出,要硬性规定禁止名人为医疗健康用品做广告
“这个通知在大快人心的同时,也留下一点遗憾,为什么没有出台类似这样的、硬性规定禁止名人为医疗健康用品做广告(的条文)?”
2月16日,国家广电总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一个网名为“二堤虾田”的网友随即在博客中提出质疑。
这个真名叫李博然的网友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觉得这类广告大多卑鄙无耻、恶心下流,虽然国家多个部门屡屡提出要禁止,但依然屡见不鲜,“原来的规定太软了,不及此番的‘严禁、禁止’来得有效力,有震慑力。”
身在福建省泉州市的他说,有个例子很能说明问题,从2月16日五部门的规定出台后,他在网上搜索名人上医疗健康节目的信息,结果发现寥寥无几。但他仍然找到了一些明星代言的医疗保健用品的广告,并发在博客里面,让网友们“看看强行禁止名人为医疗健康用品做广告有多必要”。
孙桂田称,她“确实一身的病”
2009年,在《家有儿女》中扮演姥姥的演员孙桂田被当作“浑身是病”的典型案例频频被提及,因为她多次以患者的身份,出现在各种医疗药品类广告节目中,并且在这些广告中分别患上了牙龈萎缩、牙周炎、风湿病、肺气肿、全身麻木、肝病、肾病、心脏病等病,而在吃过她所代言的药品后,所有疾病均痊愈了。 孙桂田表示,这一事件让她最近非常苦恼,“我连电脑都不会打开,也从来不上网,我的孩子对我说,妈你不知道更好。”
“我还是比较慎重的,我都是要求产品拿来,试一试,再一个就是看看是否有批文,有时候广告公司来找我,如果让我说得太过分,我还会建议导演不要那样夸张”,孙桂田说,至于网友怀疑她是否有那么多病,“我年纪大了,都67岁了,确实一身的病,比如心脏病、颈椎病、高血压等,每次出去拍戏,剧组的人都会说,瞧你提的这一大包药,但没办法,我要把戏盯下来,就得准备着”。 她说,她做那些广告涉及的药品,她都试过,有些现在还吃着,“我相信,那些保健品性质的药,虽然不是什么灵丹妙药,但也不会害谁,让人家服用不会给人家带来伤害。”
中国青年报记者问:“会不会没什么害处,但也不会有任何好处?”孙桂田说,这个就很难说了,“但我不愿意给别人造成不愉快,现在这个事情出来了,我心里特别不舒服。”
但孙桂田也质疑,这次曝光了我们这么多演员,他们也告诉我,广电总局在2004年就下了禁令,不准电视台播出,“那为什么电视台还要播出,就是因为电视台还在播,所以我们才会做广告的。”
她说,作为演员,做广告也是职业,既然有了这个规定,自己以后接广告会很慎重。“咱不接了就是,本来演戏才是演员的本职工作。比如最近有个公司找我去做一个保健品广告,我就拒绝了。”
多少明星卷入“医托风波”
从赵本山的“蚁力神”到巩俐、濮存昕的“盖中盖口服液”,从唐国强、解晓东的北京新兴医院到郭德纲的“藏秘排油茶”,从文清的“眼保姆”广告到孙桂田的多个医疗药品类广告节目,近些年来,明星广告频频遭遇恶评。
2000年,“盖中盖口服液广告事件”占领了不少报纸的版面,佛山消费者李莺以自己受该口服液的“书面广告宣传材料及巩俐等名人的口头证言误导,结果损失了69元购买了4盒绝非药品、并无疗效,依法可认定属于假药的盖中盖口服液”为由,将巩俐、濮存昕及哈尔滨制药六厂、佛山汾江药行等告上法庭。据悉,这也是广东首例“消费者反广告欺诈”维权案。 李莺说,她正是因多次从电视上看到过有关盖中盖的广告,听到从明星巩俐、濮存昕口里吐出的赞词,并在她脑海中形成了“盖中盖是预防和治疗儿童缺钙症的补钙佳药”的深刻印象后,才购买该种产品的。
但后来,李莺从包装上看到这样的文字:“批准文号:黑卫食特准字[1999]第258号”。李莺认为,这正好证明盖中盖口服液其实既非药品也非保健食品,而仅仅是不具有疗效也没有保健功能的特殊营养食品。
她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所以,任何人以证人身份给具体商品做广告时,理应知道在广告上是当证人而不是去演戏,是现身说证词而不是演戏说戏词,对从自己口中说出给广告受众听的每句话都要负法律责任,绝不能为了巨额广告费便不顾责任,对广告受众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2004年,由唐国强、解晓东先后“主唱”的广告片,让很多人记住了一个专治不孕不育的医院。但这个医院是否夸大了治疗效果,是否在用广告炮制“送子”神话,也一度引发了舆论的普遍关注。
而央视前知名主持人文清,也因代言“眼保姆”备受批评。据报道,一消费者说“一个劲强调视力的严重危害,‘恐吓’之后,文清姐姐拿着产品跳出来,说该产品非常非常先进,15分钟恢复视力”。
2006年4月,相声演员郭德纲成了“藏秘排油茶”的代言人,一时间广告满天飞。可不久后,就有媒体经调查后发现:“藏秘排油茶其实与藏茶并无关系,研制单位根本找不到……”,之后,“藏秘排油茶”还被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郭德纲也因此受到影响,甚至有消费者一纸诉状将他告上法庭,理由是自己出于对名人的信任,而用后毫无效果。
大兵:确实太乱了,要亡羊补牢
“大兵:四万不可能做这个档次的广告。
奇志:做个什么广告?
大兵:做个高档的药品广告。
奇志:什么药品?大兵:叫做聪明得乐。
奇志:聪明得乐?治什么的?
大兵:专治二百五。
奇志:还有治这个的。
大兵:吃了人就聪明。”
这是相声演员奇志和大兵的段子《拍广告》中的一段对话。段子中,大兵是广告公司的代理,而奇志是大兵用钱请来的“名人”,在拍广告价码不断提高的诱惑下,“名人”一再放弃道德底线,表示只要给钱多,就愿意接拍各种假冒伪劣产品和虚假医疗及药品广告。
“我们写这个东西,是为了讽刺某个行业,讽刺人性中的贪婪”,大兵说,这个段子,影射的正是现实生活中的情况。
近些年来,不少明星都因为做广告而陷入是是非非的漩涡中。说相声讽刺这一现象的大兵也不例外。
曾不惜为医院广告对簿公堂的大兵说,到现在为止,他非常后悔的一件事情就是做了这个广告,“我打这个官司(我的官司也被广泛报道了),就是想表达后悔的态度,表明我不赞成这事”。
“一个很好的提醒”,大兵对五部门联合发的禁令评价道,现在确实太乱了,这些广告让所有人的利益都受到了损失,“我们要亡羊补牢。”
他说,现在接广告为自己设立了几个“雷区”,第一是医疗类的广告不接,“最近找我的医疗部门特别多,好像就是因为现在明星对于医疗广告谨慎了,广告公司不得不到处打电话,但不管给多少钱我都不接。第二是保健品广告不接,“除非我们演员能100%掌握它的功效,如果掌握不了,很可能就为虎作伥了”。第三是婴幼儿食品类广告不接,因为这类产品如果出现问题,后果不堪设想,比如三鹿。 “广告出现问题,得不偿失。赚了小钱,赔了大钱。”大兵说,因为损害的,不仅是明星自身多年积累起来的良好公众形象,而且,还有喜爱和信任他们、却因他们指引而利益受损的广大观众。
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
由于广告风波的影响,身处漩涡中的明星们也在频频的指责和媒体采访中不厌其烦。
中国青年报记者曾与多位遭遇广告风波的明星联系,但他们中的不少人都拒绝了采访。
解晓东的助理告诉记者:“我想他不会接受采访吧!”当记者提出帮助联系解晓东本人时,该助理以不方便和自己不敢说这个问题为由挂掉了电话。
唐国强则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想说的“就那么点东西,也没什么好说的了!”
但在2月16日广电总局等五部门的禁令下来后,他在接受上海《青年报》时坦言,那次真的是自己受了骗,虽然之后及时解除了跟医院的合约,但恶劣影响还是给唐国强带来了很多负面效应。获悉广电总局的规定后,唐国强说:“演员有时候是盛情难却,现在有这样的规定,也就有了拒绝的理由,是好事。” 付笛生和任静夫妇为代言“妇炎洁”也受过不少批评。付笛生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没有代言过有争议的广告,妇炎洁这一广告引起的争议是针对广告创意的,不是针对我们的。而且更重要的是妇炎洁是保健品,不是药品。”
他也认为,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强调要加强医药广告监管是件好事,是在为老百姓谋福利。“明星代言广告之前,应该增加对产品功效和企业状况等方面情况的了解,真正调查了,然后根据自己的标准去判断自己到底能不能接这个广告。”
演员濮存昕一直因形象正面、品行端正而颇受民众好评,他在自己接拍的广告出现争议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明星代言无可厚非。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该挣的钱,堂堂正正去挣;不该挣的钱,半分也不能要。”
他说,明星接广告,要有良心,有道德底线。“签合同要慎重,看不准的不能接。像我医药广告从来不做,房地产代言从来不接。”他也希望大家能用宽容的心去对待明星广告,而明星代言的产品万一有问题,“该道歉就道歉,该赔钱就赔钱。”
中央电视台《今日观察》评论员张鸿在该栏目中表示,医疗行业关乎人的健康和生命,所以是一个有门槛的行业,其实绝大多数的明星、名人并不懂医疗,“他在这里代言,不是单纯的形象广告,可能涉及到任何一个电视机前的观众的性命。”
“当你开始以患者的身份告诉别人,说我服用这个药疗效很好。首先这是违反《广告法》,其次你以明星附加价值,增加他人对医药的信任度……所以名人应该承担责任”。张鸿说,在国外有严格规定,欧盟不允许药品做广告,英国允许药品做广告,但是不允许社会名人出现在药品广告里。美国药品广告很少,医疗广告很少,“你为这个产品代言,不管他这个产品是什么,你必须是这个产品的使用者和受益者,如果有人举报,你平常不用这个产品,那你就要为此承担责任,要赔偿。” 张鸿由此认为,明星、名人做医疗广告违法。
北京律师刘晓原则建议修改和完善《广告法》,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