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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当劳员工讨薪胜诉 获赔工资差额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6日 07:15  新京报

  “月薪/30天=小时薪”算法被认定不当,员工获赔工资差额

  本报讯 (记者朱燕)崔女士在麦当劳工作了13年,其薪酬由当初的按月计算变为按小时计算,崔女士认为计算薪酬方式的改变,使自己5年的收入减少了2万元。日前,东城法院判决麦当劳应补齐崔女士的工资差额1400余元。

  员工要求补发工资差额

  崔女士于1995年5月正式入职麦当劳公司工作。2001年7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为月工资1180元。

  崔女士说,2002年5月1日,劳动合同未到期时,麦当劳将月薪改为小时薪,并以1180元除以30天作为小时薪的计算依据。

  崔女士认为此算法不合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用1180元除以20.92天折算。据此,自己每小时被克扣2.1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补发自2002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5日的工资2万余元,并支付一倍的经济补偿金。

  麦当劳公司称,从未拖欠崔女士劳动报酬。2002年5月,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更不存在补偿金的问题。

  按每月30天算小时薪不妥

  东城法院判决认为,2002年5月1日之前,双方劳动报酬采取月薪的发放方式。自5月起,麦当劳公司采取小时薪的发放方式。在小时薪的计算方法上,麦当劳公司按每月30天计算崔女士的小时薪系不当,对于5、6月份因小时薪计算方法上错误导致的损失,麦当劳公司应予补付。

  自2002年7月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此后工资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麦当劳公司需支付崔女士2002年5月、6月工资差额1400余元及经济补偿金3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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