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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T+D第一案再审 上海金交所也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7日 02:40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卢肖红 发自广州

  昨日,被称为中国“黄金T+D民事第一案”的投资者周炳文诉广东省黄金公司违规操作案再次开庭,双方就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回复函展开争辩。对于市场广泛关注的广东省黄金公司是否具备代理资格,以及该公司是代理还是“做庄”等焦点问题,昨日庭上仍未得出明确结论。由于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了被告的“试点”资格,也被周炳文指称为“违法”。

  戏剧化的一幕出现在庭审尾声,周炳文为求胜诉,提出“被告公司老总行政级别较高,会否影响法官判决”的疑虑,庭上气氛一时非常尴尬。至昨日庭审结束,该案仍未了结,将择日再判。

  是否小范围试点?

  法官表示,此次开庭主要是原、被告双方针对上海黄金交易所回复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表态。

  上海黄金交易所在回复函中表示,“为了测试系统的实用性,对代理个人业务进行测试和试点,本所同意该会员(编者:指广东省黄金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向客户提示风险并经客户签署认可的前提下小范围进行业务试点。”

  据了解,上海黄金交易所于2004年8月16日上线新版交易系统,并面向市场挂牌推出了黄金现货递延业务AU(T+D),广东省黄金公司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综合类会员,于2006年4月上线了二级交易系统。上海黄金交易所认为“本所金融类、综合类会员为更有效地组织开展代理业务,如何选择使用经本所认证的配套二级交易系统,会员享有自主权、其选择是市场行为。”

  对此,原告周炳文认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作为自律性法人,没有立法的权力和依据,要求提供开设试点的法律依据和设置试点的相关文件。同时,上海黄金交易所同意广东省黄金公司黄金T+D业务对个人开放的行为明显违法。原告周炳文并表示,广东省黄金公司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重要会员,两者有利害关系而且共同违法。

  “目前,广东省黄金公司的黄金T+D业务有二十多个营业网点,大张旗鼓操作五六年了,这也是小范围试点吗?”周炳文提出质问。

  被告是否具代理资格?

  上海黄金交易所有两大类会员:金融类会员和综合类会员。《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实物黄金交易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投资者参与黄金交易,必须通过交易所的金融类会员及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其他会员代理。

  原告周炳文认为,广东省黄金公司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综合类会员,并不具备代理黄金T+D个人业务资格,上海黄金交易所把广东省黄金公司列为试点,即与自己所定的规定自相矛盾。对此,被告广东省黄金公司辩称:“上海黄金交易所有权对会员进行职权划分。行政许可法、人民银行的相关法规并没有规定一定要银监会审批,《金银管理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今天的现实情况,原告引用的适用法律错误,黄金公司不属于银行业,交易行为不属于衍生品交易。”

  庭审后,周炳文表示将上书银监会及央行,要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权限范围,以确定上海黄金交易所是否具有自行开展综合类会员代理个人黄金T+D交易试点的权限。而这一点显然正是此案的关键。

  背景

  周炳文投资黄金T+D亏损120万

  去年10月,周炳文在广东省黄金公司交易部签约开户,开始炒黄金T+D。去年12月底国际金价接近了20年以来的历史高位850美元/盎司,周炳文开始反手做空58手。然而金价却一路向上。周炳文在12月24日电话告知该公司交易部工作人员祝积凤,委托她进行30手平仓。但是,该公司交易部有关负责人吴辉却制止了祝积凤,并立即打电话劝说周炳文不要这么早平仓,说目前形势不明朗,金价仍有可能下跌,可以再等等。第二天,周炳文委托朋友平掉了10手。今年1月金价一路上涨,拥有48手金价做空的周炳文账户上的财富很快从100余万元降到几十万元,最后只剩下4万元的零头,周炳文不得不接受爆仓的事实,121万元本金亏损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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