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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审判长称“此案可称国内追讨生存权第一案”
原告:姚金兰起诉的念头源自现在正上初三的儿子小郅的一番话:“我上小学的时候,电就被物业公司掐断了,只能点蜡烛做作业,因此眼睛近视了;院子里的小朋友有电视看,我就不能看”
法官:虽然我国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公民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有明确规定,可是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将在哪个层面进行,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实施法律救济,目前仍然是个空白,如果此案能推进相关制度,将是最大的社会价值所在
公众:面对以“生存权、发展权受到侵犯”而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将如何裁量
大案背后
本报记者 潘从武 吴亚东
因电费计算争议,乌市一业主家四年来未正常通电
5年前,因认为物业公司计算电费错误,家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南湖二期旭东小区的姚金兰一家不肯缴纳多算的电费,之后姚金兰家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未正常通电。
从2003年8月12日断电至2007年8月20日恢复正常供电,姚金兰度过了4年“暗无天日”的生活。日前,姚金兰以所在小区物业公司———乌市安居物业管理公司侵害了她及其儿子小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由,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此案的审判长、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新钢表示,此前国内尚未出现过公民以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到侵害而提出民事诉讼请求的案例,“此案可称为国内追讨‘生存权、发展权’第一案”。
10月30日,这起国内首例业主因住房断电,而向物业公司讨要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案件在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人们关注,面对以“生存权、发展权受到侵犯”而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将如何裁量?
没电视看,儿子做作业必须点蜡烛,业主怒讨生存权
姚金兰起诉的念头源自现在正上初三的儿子小郅向外人说的一番话:“记得在我上小学的时候,我们家的电就被物业公司掐断了。每天放学回家,我都只能点蜡烛做作业。时间长了,我感觉眼睛很难受,时常流眼泪。院子里的小朋友有电视看,我就不能看。后来,放学后我干脆到同学家做作业、看电视,要不然就在外面的石桌上或妈妈的办公室里做作业。我经常听到爸爸妈妈为了没电的事情争吵。因为一直点蜡烛做作业,我的眼睛近视了。我讨厌这家物业公司。”
儿子的心里话让姚金兰痛心不已,4年没电的日子给他们一家人的生活带来了多少不便,只有当事者心里清楚。
“我们不能白白被人这样欺负。”今年3月,姚金兰和儿子小郅将乌市安居物业公司诉至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诉状中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采用停水、停电等方式追缴服务费。乌市安居物业公司的断电行为严重侵害了姚金兰及其家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小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要求乌市安居物业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聚焦本案四大争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