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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冻结被告支付宝内50万资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2日 01:08 上海商报

  法院冻结被告支付宝内50万资产

  上海一中院首次对网络虚拟资产执行诉前财产保全

  商报记者 金莉娜 王海文

  日前,上海一中院根据原告上海聚和堂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被告本市一家网上服装销售公司位于互联网支付平台“支付宝”内的50多万元资产成功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这是该院首次对网络虚拟资产成功执行的一起案件。

  原告上海聚和堂广告有限公司因一起委托买卖合同经济纠纷,将被告本市一家网上服装销售公司起诉到了法院。为了避免被告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公司在起诉前就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了申请,要求对被告公司在网上的“支付宝”财产执行保全措施。

  “支付宝”是互联网络虚拟市场交易提供资金支付的服务平台。买家在网上选定商品后,通过预先绑定的银行账号或汇款向“支付宝”账号进行支付,卖家随后发货,买家收货并确认无疑后,支付宝公司再将买家“支付宝”内的货款汇到卖家的银行账户内,从而实现整个网上交易行为。

  由于网络交易支付方式有别于传统市场交易支付方式,所以一中院对该起涉及网络虚拟资产的保全案件进行了充分研究,并制定了完整的执行方案。执行人员随即奔赴互联网“支付宝”在杭州的总部,通过该部人员的协助,成功冻结了被告在互联网上以虚拟账户登录名和号码开设的交易账户内资产。

  2月20日下午,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该件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告方必须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将不予采取保全措施,而超过15日期限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该保全措施。

  ◇新闻背景

  虚拟财产立法

  仍存诸多难题

  2003年冬天,中国首例虚拟财产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含量,因此判定被告在游戏中恢复原告丢失的虚拟装备。这桩虚拟财产获得法律保护的首个判例,引起了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密切关注,也标志着“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概念正式进入司法视野。

  然而我国在虚拟财产的立法上还存在诸多难题,专家认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存在虚拟物品价格无法控制、虚拟物品交易违背税法规定以及虚拟物品丢失难以查证和虚拟物品财富无法收回等四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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