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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状告餐馆代金券违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1日 11:27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徐维强)“吃100送20”,但送的赠券却不能使用,深圳律师金焰遭遇到这一问题后开始“较真”,并将酒店告上法庭。但这一“挑战”却以失败告终,昨日深圳中院二审开庭当庭宣判,对金焰的请求不予支持。 2006年4月18日,律师金焰在位于深圳市新闻路的重庆陶然居深圳店消费了100多元,结账时得到一张面值20元的“赠券”。事后他再次来餐馆消费,结账时服务员表示,他的“赠券”已经不能使用,因为那不是赠券而是“兑换赠券的凭证”,而且现在也已经过期不能兑换了。金焰认为,他第一次消费的时候餐馆并没有详细告知,更没有说明有效期只有一天,这个赠券设置了如此多的限制条件,误导了消费者。 今年7月金焰一审败诉,后再上诉。在昨日法庭上,金焰的代理人表示,陶然居对消费者设置了中间程序和各种附加条件,在使用赠券上设置障碍、混淆消费者判断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中明令禁止的行为。 陶然居的代理人则认为,兑换赠券凭证上已经书面清楚写明提示内容,告知消费者此为兑换赠券的凭证,不是消费凭证,而且也写明日期,须由消费者当日兑换有效,因此并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休庭之后法庭进行了当庭宣判,法庭认为尽管酒店没有在经营场所内对兑换赠券的使用方法进行明示,但在派发的兑换券上已经有所注明,这种方式更为直接,已经尽到告知的义务。上诉人在阅读了赠券内容后,对相关事项已经理解,后果应由自己承担。而酒店派发的只是兑换赠券的凭证,而非赠券本身,因此并未违反发改委的相关规定。法庭判决,驳回金焰的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记者调查 商家:减少代金券限制 记者根据市民向本报的投诉调查发现,目前深圳餐饮业的代金券的投诉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代金券不适用酒水”、“消费满100元方能使用代金券一张”等。金焰认为,这些条款都有对消费者的歧视和不公平。深圳市消委会宣传部部长熊汉东表示,酒店消费投诉有相当部分集中在代金券方面,根据《消法》规定,赠送前应对使用方法、使用条件以及使用期限等事先告知消费者,否则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或者起诉等方式来维权。但他同时提醒,消费者不应过于注重赠券,而是要看是否物有所值。 该起诉讼案,已经在深圳餐饮业界引发关注。缪氏川菜负责人缪良告诉记者,作为餐饮企业他们会从这起诉讼中吸取教训,今后将采取多样的促销手段,包括赠送年历、小礼品等方式。但他认为,代金券的减少或者停止使用对商家不会产生影响,毕竟顾客更看重服务、菜品以及价位等。代金券只是一种手段,而对于酒楼而言营销手段是多样的。 苏武牧羊的陈先生表示,将代金券“一刀切”取消并不现实,他建议,商家应该量力而行,对代金券少加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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