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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能限制自由选择 市民状告房地产公司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4日 10:47 长沙晚报
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市民孙先生认为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侵犯了自己的基本选择权,遂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芙蓉区法院近日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2004年10月,孙先生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但该公司一直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其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关于这一点,我们签订的合同第15条是有约定的,但合同只约定了我退房时的救济途径,没有约定我不退房时的救济途径。”孙先生于是向芙蓉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于房地产公司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迟延的违约行为,孙先生有权选择退房或者不退房。但此合同条款并未约定孙先生不退房时房地产公司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于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判决该房地产公司应当依法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向孙先生支付迟延办证的赔偿金26591.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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