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卖者有责 买者也需自负

2012年12月27日 09:46  作者:郭田勇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郭田勇[微博][微博]

  对于今后理财产品的发展,必须正视整个市场上存在的不规范现象,无论是信托、基金还是银行,都应牢记“卖者有责”,投资者也应树立买者自负的意识,明确理财产品是否有支撑其高收益的基础,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量力投资。

  近几年来,我国理财产品市场迅速发展,银行、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都积极参与其中,而一系列的违约事件却引发了人们对于发行方信用的质疑和对理财产品安全性的担忧。然而,就投资者来说也不是毫无责任的,这一群体在理财产品投资方面还不够成熟,无形之中给市场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首先,居民对理财产品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未能充分理解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由于理财产品市场近年才出现井喷式增长,不少投资者的认识还停留在储蓄存款的层面,习惯性地将理财产品与储蓄存款等同起来,把产品预期收益率看做利息,认为其高收益一定能够在无风险的情况下实现。但是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这是资本市场的基本规律,投资者不能只关注理财产品收益而忽视其背后隐含的风险。

  其次,个人投资者缺乏应有的风险意识,投资行为不够谨慎。许多居民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仅仅是基于对银行信用的认可或对客户经理的信任,甚至因为理财产品销售火爆而盲目跟随大流,根本没有认真考虑产品的实际内容和自身的风险偏好是否相符。事实上,有些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为了提高客户购买意愿而进行虚假陈述,客户往往在没有仔细阅读合同的情况下就草率地做出了购买决策,这是一种极不谨慎的做法,也给日后埋下了风险隐患。

  再次,大多数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普遍较低,难以接受“买者自负”。我国投资者长期以来养成了依赖心理,对违约现象几乎持零容忍的态度,找代售方赔偿也成了事发后的第一选择。过去即使是非银行体系的产品出现了违约情况,最终也通常能够得到妥善解决,这种刚性兑付的潜规则使得投资者形成了只赚不赔的固定思维,强化了市场对于理财产品零风险的预期。而市场经济核心是个人分散化决策,投资者必须自行承担投资判断失误的结果,股票市场上“买者自负”的原则在理财产品投资中同样适用。

  近年来,不允许违约成了我国金融市场上的怪象,信托产品可以刚性兑付、债券违约有政府买单、代销产品还要求银行兜底,长此以往,对金融体系的发展将是百害而无一利。一方面,人为干预市场的行为进一步纵容了社会的风险偏好畸形高涨,助长了投资者的侥幸心理和非理性投资行为,易引发道德风险问题。

  另一方面,严重扭曲了市场运行的内在机理,造成风险定价机制的紊乱,反而在市场上积聚了大量潜在风险。此外,禁止违约也不利于普通投资者自身风险判断能力的培养和投资水平的提高,无法形成合格的、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成熟投资者群体。

  对于今后理财产品的发展,必须正视整个市场上存在的不规范现象,无论是信托、基金还是银行,都应牢记“卖者有责”,要加强信息披露和自我约束,认真履行对投资者的承诺;作为代销方的银行,须在内控环节上严格把关并将重点放在销售合适性上,把不同风险级别的产品出售给相应客户;投资者也应树立买者自负的意识,明确理财产品是否有支撑其高收益的基础,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量力投资;监管部门必须规范对各类理财产品的管理,尤其是防止银行利用理财产品满足指标考核要求而进行的监管套利。通过多方合力,促进我国理财产品市场良性发展,最终实现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目标。

  (本文作者介绍: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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